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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国有企业出售实施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21 生效日期: 1997-07-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景府发17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国有企业出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镇镇市国有企业出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景德镇市国有企业出售实施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国有资产,优化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售企业系市属国有企业(主要是国有中小型企业)。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经承包租赁双方同意,按法律程序中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后,也可进行出售。国有企业可以整体出售产权(含无形资产,下同),资产数额较大的,可以分块出售。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购买者,可以是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
  第四条 出售国有企业须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五条 国有企业出售时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也可协议出售,协议出售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金额。
  第六条 市政府指定市体改委,市国资局、市经贸委组建市产权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企业出售方案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整体购买出售企业的,如符合兼并条件,可享受国家关于兼并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出售企业采取资产、债权债务一并出售的方式。出售企业属资不抵债的,先按购买资产比例将债务分摊给购买者,资债差额以新企业上交的所得税返还进行补偿直至原债务差额部分还清为止,同时银行按规定对这部分债务给予停息。出售企业属资大于债的,企业出售的资债差额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
  二 企业出售的程序
  第九条 企业出售,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拟被出售企业的职代会通过后,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体改委会同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土地局、房管局、企业主管部门、债权银行等有关单位,商定出售方案,确定拍卖底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底价前,要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随企业出售转移给购买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并与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出售企业原租用的国有房产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后,可一并出售。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也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出售经审批后,市产权交易中心实施出售方案,对求购方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协议出售的,由出售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与购买者签订企业出售合同。
  第十四条 购买者在付清第一次应付价款后,即可持购买合同到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 企业出售的收益
  第十五条 出售企业的收益由国资部门收取。
  第十六条 企业出售的价款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数额较大的,可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交的部分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第十七条 解缴入国资局的收益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全市国有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关股份公司的股权及购买配股等。
 
  四 被出售企业职工的安置
  第十八条 出售企业在职职工由购买方接收,出售合同中必须具备职工安置条款。未被录用及自愿离职的合同工,按《景德镇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 企业被收购后,收购方应继续对在职职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五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的出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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