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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6 生效日期: 2008-05-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六日

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均衡用人单位间生育相关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是指干部(含聘用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用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组织落实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和省属驻本市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八条各级财政、审计、人事、卫生、物价、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及各级总工会、企业工会和妇联组织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纳。参保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市)级政府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单独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截留,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省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生育医疗费用水平变化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需对生育保险费率、待遇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孕产期、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补偿费(以下称生育待遇)。
(二)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和看护假期津贴。
  第十七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育、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生育、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其单位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为其连续或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八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生育、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和男配偶假期津贴。其中:
(一)生育待遇(含孕期检查费、营养费):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宫产为420%;
  (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1、不满4个月流产为50%;
  2、引产术为120%(含死胎、死婴),其中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支付;
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10%;
4、皮下埋植术为15%;
5、输精管结扎术为30%;
6、输卵管结扎术为50%;
7、输精管复通术为150%;
8、输卵管复通术为180%。
  (三)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
  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50%。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孩增付规定标准的50%。
  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引产、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期限:
女职工生育满三个月,引产、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男职工假期津贴满一个月起至一年内申办,如因单位欠缴社保费不能及时办理,经批准同意缓缴的,在缴清社保费后的一个月内办理。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生育申领。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填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凭下列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及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
  (一)参保人本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引产、流产证明》。
  (三)参保人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四)医院诊断证明、费用发票、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五)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含第一胎为双胞或多胞胎的,可由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代为申领的,代领人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职工由于怀孕、生育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部份,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第二十四条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四)承办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本级政府交办的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支付办法;
  (二)办理参保单位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出管理;
  (四)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五)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六)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第五章生育保险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保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但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参保单位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收取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由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中止缴费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第一顺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分立、合并后的参保单位应当承担原参保单位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的责任。
  第三十条参保单位或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骗取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加或减免参保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利息或滞纳金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管理不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为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原《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阳府〔1997〕8号)、《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生育保险的通知》(阳府办〔199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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