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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30 生效日期: 2007-05-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壮大汽车货运产业,促进汽车货运产业跨越式发展,规范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鹰潭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
第三条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参照国家标准委员会公布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结合鹰潭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现状予以确认,认定标准可随产业发展不断调整。
第四条由鹰潭市发展现代物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负责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评审工作。
第五条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申请、职能部门审核、评审机构评审,经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标准:
1、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
2、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
3、车辆应征吨位在100吨以上的;
4、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
5、年货运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
6、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内部管理等其他条件的。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汽车货运企业均可向市物流办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鹰潭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申请表》。
第八条企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6、《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九条审核程序:
由市物流办将申请材料送相关部门确认,相关部门须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报市物流办;市物流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经认定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每两年重审一次,未报审或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公告予以取消。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物流办负责解释,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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