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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保护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 2003-06-12
发布部门: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保护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2003〕19号)
2003-6-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保护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吉安市保护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就业愿望迫切,愿意无条件服从有关部门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三条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到发证单位在优惠证上注明。
第四条凡国家机关、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勤岗位,以及由各级财政提供资金形成的公共事业和社会公共安全性质的劳动岗位需招用人员,应优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对现有工勤岗位进行清理。对目前正在使用并享受了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应予劝退,劝退出来的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上岗。
第五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主要有:
(一)由政府拨款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如城市广场的养护、主要街道的维护、停车场地的管理和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保安、巡防员、交通协管员等。
(二)社区服务岗位,如小区保洁、保绿、保养、保安、托幼托老、配送快递等。
(三)市、县(市、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含全额或差额)的事业单位招用的编外勤杂人员,如门卫、电梯操作、保洁、保绿、保养、保安等。
(四)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其它服务项目,如社区理发、杂货供应、居民日用品代购、报摊、打字、复印、废旧物品回收、便民快餐、服务网点等。
第六条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三级就业困难人员安置托底机制。
(一)就业困难人员可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不含汽车驾驶)。
(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并重点免费推荐介绍其就业。
(三)市、县(市、区)政府及街道(镇)办事处应积极组建社区就业载体和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协调社会经济组织开发适应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安置其就业。
第七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凡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困难人员就业,从所在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缴费基数按我市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第八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岗位补贴。属于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由同级促进再就业资金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50%确定。就业困难人员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的50%以上的,可享受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以隐瞒、虚假等非法手段骗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应予纠正,非法所得应责令其退还。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后果或损失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和赔偿。
第十条本办法从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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