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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对暂未进驻中心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4 生效日期: 2005-04-04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05〕21号
关于转发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对暂未进驻中心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对暂未进驻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监管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单位服务大厅考评暂行办法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关于对暂未进驻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对暂未进驻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单位服务大厅协调、监督和管理,根据《关于将市直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统一进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宜府办字7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中心(市“双优”办)对暂未进驻中心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监管,重点是规范行政职能、工作职能、服务质量、受理投诉,查处损害发展环境的人和事。
第三条 监管的单位服务大厅是指:市稽征分局交通规费收费大厅、宜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大厅、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证大厅、市交警支队第一车辆检测站、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纳税服务大厅、市供水公司供水用户服务中心。
第四条 监管的单位服务大厅与已进驻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一样,参加市“双优”办组织的创评“红旗窗口”活动。市“双优”办每月开展考核评定工作,月考评得分90分以上的,依据得分高低,评定两个“红旗窗口”;得分低于6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根据月得红旗的情况,评出年度“红旗窗口”。
第五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每月考核一次,年终总评。具体见《单位服务大厅考评暂行办法》。
第六条 各单位服务大厅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市政府在服务中心举行的投资与建设项目现场办公会、协调会及服务中心组织的例会。
第七条 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与出件。
第八条 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办事限时工作制,收件后必须在核定的办事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出件。
第九条 各单位服务大厅必须严格实行考勤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服务大厅实行挂牌上岗制度、公示承诺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包括办事内容和要求、办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服务大厅对受理情况实行月报表制,即次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和审批办证、收费的情况报市“双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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