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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活动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3 生效日期: 2003-07-23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10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活动的意见 
   
  为加大全省城镇环境卫生整治力度,促进卫生城镇和城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省爱卫会决定在全省开展以向垃圾宣战为主题的创建卫生城镇活动。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活动重点 
  以集中整治城镇环境卫生,彻底清理垃圾,清除卫生死角,加快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活动。通过创建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提高城乡环境质量和净化、绿化、美化水平,增强全民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健康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和任务 
  (一)整治环境卫生。号召广大群众向垃圾宣战,彻底清除各类垃圾、残土、废弃塑料袋等,控制扬尘污染;清扫机关、学(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的室内外环境,消除卫生死角;清洁和规范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治理乱建、乱放、乱画等问题;做好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火车站、汽车站、医院等窗口单位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严格监督与控制在公共场所吸烟、吐痰等不良卫生行为;加强对公共厕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做到清洁卫生;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管理,保证青少年和儿童的健康。 
  (二)加快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制定治理垃圾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快城镇垃圾填埋场建设,逐步完善垃圾运输、中转、收集等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对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价,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污染排放的监督,减少垃圾填埋对环境的影响。 
  (三)大力开展除四害工作。按照《青海省除四害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杀灭为辅的方法,标本兼治,降低四害密度,控制病媒生物传染病的传播。 
  (四)做好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活动,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户外活动,提高自身健康水平。在农牧区积极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普及卫生知识、破除迷信,帮助广大农牧民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三、组织实施 
  此次创建活动要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区创建活动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活动的组织实施。各级爱卫会重点抓好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单位、居民区、公共场所等环境卫生清扫的监督检查,组织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卫、市容、市政、城管、绿化等专业队伍在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骨干作用,组织好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进出口等重点部位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保持市容市貌及公用设施的清洁;环保部门要组织好以烟尘整治为重点的消烟除尘及城市生活、工业垃圾等污染治理工作;交通部门要搞好公路沿线的环境治理和以长途客运为重点的运营单位卫生消毒、环境整治工作;铁路部门要抓好铁路沿线的环境治理和站、车卫生消毒与环境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的环境治理和经营秩序整治工作;各级文明办要组织好活动的宣传动员和舆论监督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卫生城镇是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卫生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二)广泛动员,全民参与,领导带头,军民共建。通过创建卫生城镇活动,教育广大群众树立讲卫生、保健康、建小康的思想,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改变环境卫生状况。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通过义务劳动,带领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投入到活动中来。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均要设立环境卫生监督举报机构,认真办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有关卫生问题。同时,要将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的有关要求纳入当地公民文明公约守则,互相监督,共同促进。各新闻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创建卫生城镇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对于组织工作不力、任务不落实和被群众举报的环境卫生问题,要予以曝光。 
  五、检查评比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对本地区、本部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自查和检查,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省爱卫会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的创建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对达到《青海省卫生城镇建设考核标准》的城镇予以命名“卫生城镇”;对创建工作滑坡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卫生城镇责令其限期改进,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附件:青海省卫生城镇建设考核标准 
 
   
 
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 
 
  附件: 
 
青海省卫生城镇建设考核标准 
   
  一、组织建设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结合实际制定地方爱国卫生法规制度、检查评比办法和奖惩措施,建立定期研究创建卫生城镇活动工作例会制度。每年开展一次以上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城镇各单位、居民区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配备专(兼)职卫生干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网络健全。 
  (三)城镇单位能认真执行省、州(地、市)、县部署的爱国卫生和创建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卫生先进单位活动。各居民区积极开展专项综合整治和卫生检查评比,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先进楼院、文明卫生先进家庭活动。 
  二、环境卫生 
  (一)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城镇综合治理监督制度。 
  (二)环境综合整治实行门前三包。 
  (三)街道、单位、居民区路面平整、硬化道路;上下水设施完善、通畅并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饲养禽畜,并全部实行圈养;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无违章建筑;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沿街标语、广告、门牌、灯箱等设置规范完整,临街楼房外观整洁;居民住宅楼、院落公用部位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四)主干道两旁种植行道树、绿化带,积极实行立体绿化,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设置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单位办公区实行园林式管理,街头公园、绿化小品有一定园艺水平,开展立体垂直等多种绿化形式。 
  (五)集贸市场划行就市、分摊经营、文明经商、秩序良好。 
  (六)公厕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地面、坑位、门窗、墙壁整洁卫生。 
  (七)垃圾收集、存储密闭,日产日清,清运率达到100%,并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垃圾站(斗)、中转站点基本无蝇蛆;垃圾场位置固定、地点适宜,对周围环境及水源无污染;环卫设施完善,垃圾、粪便清运及时。建立、健全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环境保护 
  杜绝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基本消除严重污染源,烟尘、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要求。 
  四、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不断加大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力度。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标准。 
  (二)火车站、汽车站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密闭垃圾箱、公厕等卫生设施;旅客车辆清洁卫生,候车室内禁止吸烟且通风良好,禁烟标志明显;照度符合国家标准;旅客饮水及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三)建设自来水水源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标志明显,水质资料完备,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食品卫生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标准。 
  (三)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四)完善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 
  六、除四害工作 
  设立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孽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化学防治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严禁使用违禁药品、药物。 
  七、传染病防治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按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疫情报告网络。 
  八、健康教育 
  (一)设置健康教育机构,配备专(兼)职健教人员和必要的宣教设备,制定并完成年度健教计划。 
  (二)地方电视台、广播站定期设立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供水与环境卫生、个人与家庭卫生、控制吸烟等卫生知识、卫生技能专栏节目,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活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三)中小学开设健康教育课,合理安排健教课程。组织学校师生开展维护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知识的宣传活动,中小学生健康行为形成覆盖率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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