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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关于继续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4 生效日期: 2001-07-24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继续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继续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意见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近两年来,全市先后两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销了一批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加强对已确认和新开账户的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必须看到,清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县(市)区和部门对银行账户清理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仍然存在死角;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对清理后不予确认的银行账户没有按规定及时予以销户,仍在违规使用;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时,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有的商业银行为争抢客户,随意为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等。总的来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继续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积极推进收(罚)缴分离,是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顺利进行。 
  二、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范围和方法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市和县(市)区及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含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人民币存款账户和外汇账户)及其分布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0〕4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0〕60号)精神,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2001年6月30日前的银行账户作进一步清理,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确需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并如实填写《银行账户清理汇总统计表》和《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连同书面总结一并于2001年8月20日以前,分别报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地址:市委办公大楼10楼1009室,电话:3169603)和市财政局预算处(电话:3554201)。 
  三、组织专项重点检查 
  今年四季度,由市和县(市)区监察局牵头,从财政、审计、人行等部门抽调业务熟练、政策性强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结合“收支两条线”工作的深入开展,对银行账户清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和处理原则是: 
  (一)市和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的基本情况和不予确认银行账户的撤并情况。 
  (二)市和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开账户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通过检查,对违反《昆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罚。 
  四、强化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通过对银行账户的进一步清理检查,各级财政、人行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档案资料,作为财政部门拨款的依据。今后,凡是没有按规定批准开设的银行账户,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资金。各单位要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强化自我约束意识和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制约机制,将所有账户统一归口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压缩和控制账户总量,严格按规定和程序申报开设银行账户。各级财政、监察、人行、审计等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加大对违规开户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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