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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8 生效日期: 2002-09-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2年9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实施的与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应用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
第三条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研究开发、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四条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做好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工作。
财政、计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技术创新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和技术开发基地建设,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六条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科技、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结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企业技术创新中长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先进技术推广指导目录和落后技术限制及淘汰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技术创新工作。
第七条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在项目开发、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开展产学研联合,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
第八条鼓励技术创新中介机构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科技成果交流交易和信息网络服务等多种业务,促进技术、人才、市场和政策等信息交流和利用。
第九条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技术开发费年支出额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国家公布的行业系数调整后,应当达到百分之三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鼓励企业运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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