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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 2001-01-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政府令【第71号】《泰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泰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二oo一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鲍志强

二oo一年一月十六日

泰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土地储备应当坚持服务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以及乡(镇、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控制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储备土地的来源:
(一)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期限已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连续两年未按出让合同使用,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城市旧城成片改造腾空后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
(六)农转非村剩余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政府收回的土地;
(八)其他应当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储备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方案,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有关征地手续,对征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管理。
第九条土地储备需要拆迁安置补偿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编制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拆迁许可证,可以统一组织拆迁或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对拆迁腾空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土地面积,纳入储备管理。
第十条符合第七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进行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农转非村剩余的土地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规划的,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后,纳入储备管理。
第十二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的土地应组织整理或进行前期开发,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期间,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的土地采取租赁方式进行临时利用,避免土地资产闲置。
第十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储备信息库,定期发布有关土地储备信息资料。
第三章土地供应
第十五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所需用地,一律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
第十六条根据不同情况,土地供应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划拨四种方式。
第十七条储备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为主。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用地,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预用地申请,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意见后报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建设项目使用储备土地供应通知书》。
第十九条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建设项目使用储备土地供应通知书》编制供地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法定程序实施供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和土地储备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及运作,依照《泰安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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