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5 生效日期: 2000-03-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00)20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泰安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的管理,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卫生机构,是指村民委员会兴办的农村公益性的卫生室。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是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卫生技术人员、药品供应、医疗业务、财务管理、人员报酬等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乡镇卫生院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村级卫生室建设规划,有效配置卫生资源。
第五条村卫生室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民委员会双重领导。村卫生室负责人和医生必须有执业资格证书,由村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长聘任,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六条村卫生室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由乡镇卫生院结算。其医疗收入除支付乡村医生报酬外,由村民委员会专项用于发展本村的医疗卫生事业。
第七条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器械、姨生材料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村卫生室要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定期盘存,账实相符。
第八条乡村医生的报酬由乡镇卫生院从乡村医生业务收入中提取,按月发放。其从事的社会卫生服务活动,由村集体予以补偿。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综合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辖区内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应当为乡村医生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保险金由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共同承担。br>第十二条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药品、医疗服务等收费标准,并向村民公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服务中医德高尚,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