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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使用湿式脱硫除尘装置处理锅炉烟气采取脱水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 2003-06-12
发布部门: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大环发[2003]67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认定条件《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HCRJ012-1998)中规定,使用湿式脱硫除尘装置处理的锅炉烟气含湿量须≤8%。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市环保局要求对使用湿式脱硫除尘装置处理的锅炉烟气采取脱水措施并不得排放可见烟雾,现有锅炉要在2003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标准;今后新建的锅炉必须采取烟气脱水措施并不得排放可见烟雾。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我局将依法处理。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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