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6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规定,将典当行业由人民银行监管改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据此,现对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刮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对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未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一律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对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工作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道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1年4月1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