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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 2001-02-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2月26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政府自2000年至2002年三年内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15亿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三分之二部分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亦庄科技园和电子城科技园等五个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用于五个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改善园区软环境。专项资金的三分之一部分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引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改善园区软环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体现宏观导向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园区管委会要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编制好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报市政府审批。编制预算工作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组织。 

    第六条   市财政局将经批准的预算方案编入下一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园区管委会每年要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报送决算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对项目的进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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