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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财经二[2001]415号

 
各区县财政局、房地局、市房地局直属公房管理单位: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24号)和我市建立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所属房管机构出售直管公房取得的售房收入扣除公共维修基金(售房收入的30%)后的出售收入应全部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仍按照北京市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收取的直管公房的出售收入于每季度末之前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分别就地缴入市、区县级金库。 
  三、转制资金从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列支。 
  各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的企业改革方案连同转制资金使用计划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支出预算拨付资金。 
  四、转制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在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统筹之前,支付房管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 
  市、区县房管机构离退休人员在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前,房管机构应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所需离退休费、医疗费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按照房管机构实有离退休人数,参照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医疗费开支标准核定后按上缴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入库进度办理资金拨付。 
  (二)按规定支付房管机构富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 
  (三)房管机构改企转制或者组建新企业的启动资金。 
  第(二)、(三)项开支按直管公房出售收入15%比例核定。2001年1月1日前已出售的直管公房,按直管公房出售收入2000年12月31日帐面余额15%的比例补提。 
  五、市、区县房管机构改制为企业后,应尽快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参加统筹后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相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不再从转制资金中列支。关于社会保险统筹问题待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后另行通知。 
  六、各房管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定期编报转制资金支出使用报表,并不得以转制为名,挪用和坐支转制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的,财政部门要立即收回拨付的转制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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