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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0 生效日期: 2006-08-10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鹤壁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形势下新建城市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保证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两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居住小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和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新建居住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的公共服务设施中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以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房管部门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性的除外)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八条新建居住小区的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进行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
新建居住小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中,应留设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2‰的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按建筑成本价摊入小区建设成本,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收益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办公支出和弥补本小区物业经费、维修更新费用的不足。
第九条新建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属住宅建筑停车位控制指标下限以内的,按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认定,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不得销售,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超出住宅建筑停车位控制指标下限并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设的车库(含地上、地下)可以按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认定,允许销售,但所有露天停车位不得销售。
第十条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指标等内容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但均须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详细规划方案、建筑方案、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名称、位置、性质、指标等进一步核定。
第十一条建立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公示制度。小区开发、销售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实施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建筑地点、交付时间,并书面告知购房人。开发企业在进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将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第三章规划设计指标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二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7万人的,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0.3万人以下的,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超过0.7万人的,应相应增设居住区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另行研究。
第十三条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3.2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本指标是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基准指标。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未经业主大会研究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功能,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 未按本规定要求同步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擅自变更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有关部门不予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鹤壁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0.3~0.7万人)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m2)
一般规模(m2/处)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教育
1
幼儿园
270~300
420~450
8班2100
12班2800
8班3000
12班4200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0%,就近入园率90%;建筑9~10m2/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0.5~0.7
一般小园采用上限,大园采用下限,标准较高大园可采用上限。
小计
270~300
420~450
医疗卫生
2
社区卫生服务站
25
150
0.5~0.7
小计
25
文化
体育
3
室内文体活动中心
200
1000
包括文化娱乐(多功能影视厅、文娱艺术厅等)、图书阅览,科技活动、青少年活动、康乐(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等)等设施。
0.5~0.7
可结合商业服务设施或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4
室外文体活动场
20
400~450
2000
包括户外娱乐、集会、露天表演、儿童游戏、老年活动、综合健身、篮球、门球等场地。
0.5~0.7
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兼有避难场所的功能。
小计
220
400~450
商业服务
5
商业服务
200
1000
包括便利店、超市、银行储蓄所、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等。
0.5~0.7
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2‰。
小计
200
社区管理服务
6
社区服务中心
20~30
160
1000~2500户/处。
0.3~0.7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7
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1000~2500户/处。
0.3~0.7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8
物业管理用房
150
6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0.50.7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物业管理用房(不包括门岗、电子监控室)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的4‰。
小计
190~210
市政公用

9
配电室
40
120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0.5
区分不同情况,酌情安排,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可结合其它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10
公厕
10
10
50
0.5
宜靠近活动场所。尽可能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11
垃圾分类投放站
21
6
用地面积6~8m2/100户。
仅用于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12
存自行车处
按每户存自行车2辆、每车建筑面积1.5m2设置。
可利用地下室存车,分散设置。
13
居民汽车场库
0.4~1.0车位/户。含居民汽车场库0.3~0.9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宜做地下车库。社会停车场库根据规划布局确定,可独立区域,也可与居民汽车场库结合,设于地上或地下。
小计
50
31
总计
955~1005
951~1031
附表2鹤壁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0.3万人以下)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配置规定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医疗
卫生
1
卫生服务站
50
小计
50
文化
体育
2
文体活动站
200
包括青少年活动,老人活动、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0.15㎡。
3
综合文体活动场地
500
人均用地面积不应低于0.3㎡。
小计
200
500
商业
服务
4
商业服务
200
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2‰。
小计
200
社区管理服务
5
社区居民委员会
90
6
物业管理用房
200
包括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物业管理用房(不包括门岗、电子监控室)建筑面积不低于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的4‰。
小计
290
市政
公用

7
配电室
6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鼓励采用用地面积较小的方式。可结合其它配套设施综合设置。
8
垃圾分类投放站
6
用地面积6~8m2/100户
仅用于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9
存自行车处
按每户存自行车2辆、每车建筑面积1.5m2设置。
可利用地下室存车,分散设置。
10
居民汽车场库
0.4~1.0车位/户。含居民汽车场库0.3~0.9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宜做地下车库。社会停车场库根据规划布局确定,可独立区域,也可与居民汽车场库结合,设于地上或地下。
小计
6
6
总计
746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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