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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1 生效日期: 2007-08-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一日
  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和“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四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五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地方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六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省环保局备案。
  第七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省环保局按季度进行检查督查。
  第八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九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市(州)人民政府自查、省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督查监管范围内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日常督查情况将与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并抄送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统计局等部门。
  第十二条每年7月底前,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半年工作进展情况的核查,并向各地通报核查结果,对进展迟缓的地方政府提出预警。
  每年2月底前,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考核,将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报经国家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各市(州)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第十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对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任务的市(州),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用地指标审批,并加大污染治理等有关资金的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任务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在1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报省环保局备案。
  整改期间,省政府有关部门暂停审批该地区新的工业项目、新的工业用地,实施区域限批,并暂停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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