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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5 生效日期: 2005-11-05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鄂发〔2004〕8号)关于“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评价考核体系的导向作用,客观准确反映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评价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县级市24个;县40个;参照县级管理的区8个;武汉市县改区4个。共计76个单位(见附表)。
  三、评价考核原则
  (一)科学发展的原则。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行评价考核。
  (二)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县(市、区)客观条件、发展基础等多种因素,对经济发展总量、结构、速度、效益、质量等方面以及社会发展指标进行全面评价考核。
  (三)定量考核的原则。评价考核指标要有可计量性,突出硬性指标和重要指标的评价考核,增强考核的准确性。
  (四)可比性和可行性原则。采用可比性较强、具有可操作性、相对独立的指标,避免信息重复,便于评估和核实。
  四、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分经济发展水平、可持续发展、社会发展等3大类33项指标(详见下表)。指标代码单位指标说明1、经济发展水平指标a1—1经济总量a1地区生产总值a11亿元当年价格地方一般预算收入a12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a13亿元外贸出口a14万美元省商务厅提供1—2人均指标a2人均地区生产总值a21元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a2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a23元1—3结构指标a3非农产业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比重a31%工业占gdp比重a32%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民营经济比重a33%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2、可持续发展指标b2—1速度指标b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b11%按可比价格计算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b12%按可比价格计算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速度b1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b1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b15%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速度b16%2-2后劲指标b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b21亿元实际利用外资b22万美元省商务厅提供2—3效益指标b3税收占全地域财政收入的比重b31%工业效益指数b32%2-4环境建设指标b4环境保护投资指数b41%省环保局提供信用县市等级b42省信用专项治理办公室提供3、社会发展指标c第三产业比重c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社会保险参保率c2%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各类安全事故损失额占gdp比重c3%包括交通、火灾、工矿企业安全事故损失额每平方公里拥有等级公路里程c4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地方财政收入c5元政府人均卫生投入c6元省卫生厅提供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c7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c8元人均储蓄存款余额c9元人均生活用电量c10千瓦时适龄人口入学率c11%省教育厅提供五、评价考核方法
(一)每年评价考核前,省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各项指标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确定各指标及其权数。
(二)在对原始数据评估的基础上,将原始数据无量纲化,即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不同计量单位的影响,将其转化为无量纲值,使数据趋于稳定。首先计算各项指标的平均值,然后将各县(市、区)该项指标值与平均值对比,得出无量纲化的指标值。
(三)对各单项指标值进行加权计算,得出反映各因素发展水平的评价系数。将各指标的评价系数进行汇总,计算出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指数、可持续发展指数和社会发展指数,最后将三个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出各县(市、区)的经济社会综合指数。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两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即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四)按照综合评价指数值的高低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序。
  六、考核程序
  省统计局负责统计数据,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所属行业的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审核把关。省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项评价指标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综合评价,形成全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七、表彰奖励
  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发布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排序结果,对先进单位每两年予以表彰、奖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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