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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3 生效日期: 2000-11-13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1]127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11月13日 
 
 
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为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文)精神,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是: 
  (一)规范操作的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使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有效监督的原则。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基本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三)运转高效的原则。预算单位的资金直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分步实施的原则。改革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力争“十五”期间在全省全面推行,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建立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下五类账户的集合,是适合我国国情账户体系的有机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 
  (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小额现金账户。 
  (5)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各类账户的设立程序 
  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在人民银行和选定的代理商业银行直接设立。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设立,必须由一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的书面申请,并向财政国库部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设立账户,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把关审核工作。 
  一个预算单位原则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和一个小额现金账户。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现行办法管理。 
  需要开设特殊专户的预算单位,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设立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业务,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应当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以上规定的程序办理。 
  2.各类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和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及特设专户进行资金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与其他各账户之间资金清算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进行。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实现资金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只能实现支付,不得通过该账户向单位的其他账户划拨资金。财政授权支付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并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依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人和支付业务,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门商一级预算单位核定预算单位的小额现金月度使用限额,并按均衡使用的原则,分月将资金划拨到预算单位,累加使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使用范围及额度支用现金,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开支。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小额现金账户的支付业务,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特设专户的资金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进行划转。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三、规范财政收入收缴程序 
  (一)收入类型。主要按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对财政性收入实行分类。 
  (二)收缴方式。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它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在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进行收入退库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属于共享税的收入退库由共享收入的各级财政部门共同签注意见后方能办理退库。 
  四、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一)支出类型划分。财政支出总体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具体分为: 
  1.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 
  2.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的支出; 
  3.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目录》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 
  4.转移支出,即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二)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1)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 
  (2)转移支出,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预算单位在报送部门预算时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时予以列明。 
  (三)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各类直接支付申请依据有关管理办法执行),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性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各类直接支付应按照相应的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预算单位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在一定限额内的购买支出、零星支出和工程项目支出,以及特别紧急的支出。预算单位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分月用款计划和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用款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限额内,自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授权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授权支付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小额现金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上述两种支付程序都要求代理银行和国库单一账户每日营业终了前实现资金清算。同时,代理银行应对实现的支出按照预算科目的类、款、项进行统计,按日、旬、月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日、旬、月汇总各代理银行的支出情况后报送财政国库部门。 
  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逐步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四)用款计划 
  分月用款计划是财政国库部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预算单位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年初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实施意见规定,按照均衡进度的原则编制部门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按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建设性支出要按照工程进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编制到具体项目,经常性支出的分月用款计划要按政府预算项级科目编制,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报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部门审核批复。 
  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后,可在下一季度用款计划中填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支付的,可填报临时用款计划申拨调整预算核定的拨款数。 
  五、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财政部门的职责 
  1.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2.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各类账户开设及印鉴预留手续; 
  3.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4.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5.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二)人民银行的职责 
  1.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2.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3.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4.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情况,并与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5.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三)一级预算单位的职责 
  1.负责按确定的部门预算,管理使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以及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设立申请工作; 
  3.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4.监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5.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等进行监督管理; 
  6.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四)代理银行的职责 
  1.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做好零余额账户及小额现金账户支付清算业务; 
  2.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预算单位按预算科目报告财政性资金支付、各类账户资金的支出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 
  3.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4.与人民银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 
  以上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互间及时对清账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作,稳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六、改革的配套措施 
  建立新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项改革不仅涉及到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的问题和修订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银行清算系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等必须的配套设施,而且涉及到改变传统旧观念和管理方式的问题。因此,必须坚持全盘考虑、逐步推进、务求实效的方针,逐步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一)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行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编制科学、明晰、规范的部门预算,并合理界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为顺利实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创造条件。 
  (二)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库管理操作系统。管理系统主要包括预算编制系统、预算执行管理系统、收入管理系统、国库现金管理系统、国库收支总分类账系统、债务管理系统等。根据财政部要求,全国必须一个标准,确保信息流的畅通,目前该系统正在加速研究开发,待开发成功之后我省将结合实际推广应用。 
  (三)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改变目前电子化银行清算系统不完善的状况,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化支付系统,加快财政资金拨付的到账时间,提高国库单一账产清算业务的效率。我省各地要积极协调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工作,不断完善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但在完善试点阶段仍然继续使用现有的各商业银行独立清算系统。 
  (四)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是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环节。中央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已经到位,各地要根据改革要求,并结合实际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对财政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财政制度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督,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步骤和时间 
  (一)2001年主要做好改革的准备工作,具体做到: 
  1.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是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源头和基础。2001年,全省各级要严格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关于清理整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抓住机遇,认真清理整顿涉及财政性资金的各类专户,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把各类财政资金专户统一纳入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同时,对与财政发生缴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重新认定,并做好审批备案工作,为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渡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 
  2.建立政府采购资金的直接支付制度。对各级财政和预算单位安排的商品或劳务采购资金,凡能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资金一律实行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对不宜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由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实行规范的分散采购,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3.进一步扩大工资统发的范围。根据中办发[2001]1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工资统发范围,力争在2002年6月底以前将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范围,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断提高人员经费管理的水平。同时,各地要根据“积极试点,总结经验,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做好乡村教师工资上划县级实行财政统发的工作。 
  (二)2002年开始,省上将参照中央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法步骤和成功经验,一是制定各类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选择一些重点工程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试点;二是选择2-3个省级单位进行国库管理制度试点改革;三是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十五”期间在全省全面推行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省财政厅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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