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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3〕11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黄石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事项,切实维护广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黄石市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涉及本市境内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
第三条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均设置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网上投诉信箱,负责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投诉中心设在本级政府监察部门。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 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意见》和《暂行办法》,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 投诉者可以采取书面投诉或者口头投诉两种方式。对重大投诉事项,应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第六条 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应当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含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的对象、事实、请求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以及不属于行政机关管理的投诉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答复投诉。
投诉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报投诉者。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七条 投诉中心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转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意见,转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