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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5 生效日期: 2003-11-05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实现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刻不容缓。我省自然环境恶劣,适宜于人类生存的国土面积有限。目前,全省人口形势仍十分严峻,出生率、自然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早婚早育问题突出,计划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每年净增人口6万人以上。因此,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始终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解决好人口问题,在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的同时,必须有效控制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提倡少生优生,坚决遏制人口过快增长,降低人口出生率,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以落实生育政策、降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中心,以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保障和维护育龄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大力开展基本技术服务,深化宣传教育,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到2005年末,全省人口总数控制在551万人以内,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8.05‰、10.75‰以内;到2010年末,全省人口总数控制在577.5万人以内,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 17.42‰、10.3‰以内;提倡优生优育,普及基本技术服务,提高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覆盖面;全面推进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体系。 
  三、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体系及相关经济社会政策 
  (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性、战略性研究。各级党委、政府要找准抓住事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新途径,特别要加强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之间辩证关系的研究,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五)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宏观调控。坚决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少生优生。有计划、有组织的移民安置,必须落实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坚决防止与人口控制相脱节,实现人口合理再分布。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企业、土地、房改、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等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并注意听取计生部门的意见,确保同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法规、政策、措施相衔接,促进人口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要依法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七)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对只有女孩的城镇贫困家庭及农村双女户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重点倾斜,给予优待;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建立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中,要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需要。在城镇要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保障制度。在农牧区要坚持政府支持和农牧民自愿的原则,探索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农牧区双女户的养老、子女安康、节育手术安全等保障制度,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四、广泛深入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八)大张旗鼓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卫生、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基层、面向家庭、面向群众,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婚育新观念为重点,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技知识,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人口理论的学习和宣传,党校、高等院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中等以上学校要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等课程或专题讲座。 
  五、加大综合改革力度,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九)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综合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和计划、教育、科技、民委、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牧、文化、卫生、广电、统计、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政府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在宣传服务、动员群众参与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十)着力抓好基本技术服务。要以优质服务先进县(区)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对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与协调,充分利用现有计划生育和卫生资源,挖掘潜力,整合资源,增强服务能力,加快由基本服务向优质服务的转变。力争在1-2年内,解决县(市、区)乡两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等问题。计生、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计生部门要积极稳妥地逐步开展避孕措施“知情选择”,指导群众选择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卫生部门要组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积极开展有关生殖医疗技术服务和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财政、计生部门要制定加强基层服务网络规划,扶持基层服务站建设和发展,建立和完善符合青海实际的服务体系。 
  (十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三为主”方针,在全省建立起县指导、乡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农村牧区要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村级班子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队伍、阵地、制度建设。城镇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十二)加大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公安、民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十三)切实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县工作。加强对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县的指导力度,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和计生部门联点责任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具体措施,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省、州(地、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县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力度,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干部培训、设备配备等方面予以倾斜,进行重点扶持。确保到2005年,重点县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达到标准要求,90%以上的乡(镇)服务站开展基本服务,整体推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四)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从严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制度。从2004年起实行年终一次分级考核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根据州(地、市)对所辖县(市、区、行委)的考核结果,进行随机部分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作为州、地、市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之一。在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单设育龄群众技术服务考核指标,加大考核权重。继续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的重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和工作会议,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大事项。各州(地、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人口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重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列为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十六)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卫生类专门人才。力争通过2一3年的努力,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80%以上工作人员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80%以上,乡镇达到50%以上,并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有计划地选调一批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考聘部分优秀人才,充实到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对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及时调整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依法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阻碍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素质。 
  (十七)确保资金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年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要超过10元。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经费逐年递增50万元,各州、地、市也要相应增加投入。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计划生育经费,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各级计生部门一定要管好用好经费。计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计划生育经费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振奋精神,真抓实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加强人口宏观调控,努力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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