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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3 生效日期: 2000-08-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管理使用单位: 
  北京是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与管理,改善文物建筑亟待抢险修缮的状况,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北京工作指示精神,实现首都现代化都市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举措。经市政府同意,本市设立“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物局关于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此项经费的管理,现制订《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落实。市文物局、市财政局成立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此项具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项目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物局关于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抢险修缮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市政府为加强本市文物保护而设立的。由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管理使用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必须设立相匹配的配套资金,相互结合,统筹安排,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专项经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拆迁经费;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单位,必须接受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范围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是组织和做好重点文物景观,重大抢险修缮项目和重要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一批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三、除本条第一、二款外,经市政府或市文物局认定的需进行抢险、修缮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内容如下: 
  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费、施工费、国家规定需交纳的税费、工程质量监督费、预算审核费、竣工档案费,以及重大项目的专家费和资料整理费等。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市文物局是专项经费申请的受理单位。 

    第九条   申请单位的范围是本管理办法第六条一、二、三款的产权、管理使用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第十条   申请文件的条件,包括: 
  一、请示(申报单位、项目、基本情况); 
  二、有关部门颁发的产权、管理使用权证明; 
  三、由专业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文物建筑抢险、修缮规划及方案说明书,以及文物保护规划和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四、工程设计方案,含现状照片、现状实测图及现状勘察报告、施工图及工程做法说明等专业技术资料; 
  五、工程设计概算及工程预算; 
  六、本单位以及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对于申报项目的审核、批复;以及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七、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市文物局负责对申请单位及其申报文件的审核,并按照规定履行上报或办理批准手续。申请单位对其办理程序应予积极协助。如需进行修改或调整,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的事宜。 
  二、申请单位必须在申报文件中,提交申报项目的配套资金的证明和相关文件,由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审核。待方案确定后,对所需专项经费及配套资金进行确认,并按规定程序与申请单位签定协议,确保经费投入和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和验收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办理申报项目的批准程序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前期的准备工作。其中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组织设计、预算合同书等,须上报市文物局审核、批准,办理文物建筑修缮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额度在五十万元以上(含)或者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的施工项目,由市文物局、市财政局组织招投标。 

    第十四条   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物工程监督站负责。申请单位在办理申报项目的批准和文物建筑修缮许可证程序后,应按规定在开工前向该站办理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期间,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经管理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洽商同意,并报市文物局批准。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完工时,必须向市文物局提出工程的竣工及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市文物局组织对申请的竣工工程进行核验,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文物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请、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市文物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经费年度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申请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不得突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和项目内容、确需追加预算时,必须经市文物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条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如数上交市文物局,用于其它文物建筑的抢险、修缮项目。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完成工程项目验收的同时,提交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汇总,由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并作出评审报告。对于重大项目,委托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分别给予取消申报项目、暂缓、停止划拨专项经费、收回专项经费等处罚。 
  一、虚报项目及经费预算的; 
  二、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不履行协议、合同的; 
  三、擅自变更工程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四、不按财务管理制度,按期报送报表、决算的; 
  五、不按本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及上交工程竣工档案的; 
  六、违反本管理办法,挪用专项经费; 
  七、因管理不善,使用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上述行为中,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文物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市文物局 市财政局 
  梅宁华 局长 李颖津 副局长 
  孔繁峙 副局长 吴素芳 教科文处处长 
  王鸿年 计划财务处处长 杜宝岭 教科文处副处长 
  王丹江 文物保护处处长 孙慕兰 教科文处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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