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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扑杀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8 生效日期: 2004-02-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政办发〔2004〕1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扑杀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扑杀经费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扑杀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原则
扑杀补助经费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人民政府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对鸡、鸭、鹅等病禽及同群禽类实施强制扑杀,扑杀补助经费按照属地登记、严格审核、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二、补助的确认
(一)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和疑似病例,疫点及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以内扑杀禽类的补助经费,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和预警点(含流通环节),须经二名市级以上专家现场诊断或市委托区、县(市)专家现场诊断,方可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和预警点。
三、补助标准和承担比例
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和预警点扑杀的禽类不分大小,每羽按10元补助,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元。
四、补助发放办法
由现场扑疫小组专人造册登记(见附表1),扑疫小组负责人、养殖户和村长签字,报区、县(市)防治指挥部汇总造册(见附表2),同级财政局长、畜牧水产局长(区农林水利局长)签字上报市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由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审核汇总(见附表3),经市财政局长、市畜牧水产局长签字,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签发后,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局分别拨款。在向养殖户发放补偿经费时,应填表登记(见附表4)。
市畜牧水产局和市财政局在收到区、县(市)的报表后应迅速审核,由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资金拨付区、县(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也要设立专项基金配套使用,畜牧水产局(区农林水利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扑杀数量和规定的标准,尽快将补助经费足额发放到养殖户。
五、加强监督
及时将扑杀补助经费足额发放到养殖户手中,是搞好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是落实一手抓防治,一手抓发展的重要决策。扑杀补助要按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审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补偿经费及时足额发放给养殖户。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件:1、d扑杀情况登记表
2、区、县(市)d扑杀情况汇总表
3、市d扑杀情况汇总表
4、d扑杀补助经费领取登记表

附件1:
d扑杀情况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羽
乡镇


养殖户(场)
存笼数
扑杀数
养殖户(场)
签字
村长签字



其他



其它
               扑疫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件2:
一  区、县(市)d扑杀情况汇总表
单位:羽
疫区乡镇
饲养户数
存笼数
扑杀数
县(市)畜牧水产局(区农林水利局)负责人(签字)
区、县(市)财政局
负责人(签字)



其他



其它

区、县(市)指挥长(签字):
附件3:
一  市d扑杀情况统计表
单位:羽
区、县(市)
饲养户数
存笼数
扑杀数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人(签字)
市财政局负责人(签字)



其他



其它
市指挥长(签字):
附件4:
d扑杀经费领取登记表
     县(市、区)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造表发放人:                            审核:
乡(镇)


养殖者
扑杀数量(羽)
补偿金额

领款人
签 名


其他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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