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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驻长部队立功官兵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驻长部队立功官兵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长沙市驻长部队立功官兵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驻长部队官兵在军队现代化建设、支持长沙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建功立业,进一步推进我市“双拥模范城”建设工作,决定每年对驻长部队上年度的立功官兵实施奖励。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范围
驻长部队现役官兵荣获所在部队授予的一、二、三等功和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者,均可获得奖励。
二、奖励标准
获一等功和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者,奖励标准为每人1200元;获二等功者奖励标准为每人600元;获三等功者奖励标准为每人200元。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
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由驻长各部队政治处指定专人将部队上年度立功受奖官兵名册和部队奖励通令原件和奖励通令复印件报市双拥办(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后只留复印件),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奖励,逾期不予补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据实核拨。
四、奖金或奖品发放时间为每年8月上旬,由驻长各部队派专人到市双拥办统一领取,发放到人。
五、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