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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9 生效日期: 2003-08-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潭政发[2003]3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湘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湘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九日
湘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建立担保基金、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运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担保基金为质权,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作下岗失业人员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不再逐笔贷款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基层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有效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自筹不足的,在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办实体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四)具备还贷能力;
(五)无不良记录;
(六)信用良好。
第三章贷款的推荐、审核、担保及发放
第九条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再就业项目计划书、贷款申请书、作为反担保的有关材料向本人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符合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并出具申请人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证明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及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推荐意见、申请人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证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即时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
(一)下岗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再就业项目计划书和贷款申请书;
(五)由社区、街道(乡镇)出具推荐意见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及申请人遵纪守法和信用情况证明;
(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七)作为反担保的有关材料:以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质材料。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抄告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并自贷款资格审查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完成对申请人的集中会审、项目评审和贷前调查工作。会审、评审、贷前调查后确认符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对再就业项目认可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担保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和资料相应办理担保手续,审定出具担保书;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和资料,及时审批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核、担保及发放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贷款担保费率按贷款本金的1%确定,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三条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控制在2万元以内。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参照上述额度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一般在两年以内,贷款人生产经营正常又确因业务拓展需要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到期还本付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经办银行因此发生的贴息额度,在每年年底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准后,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其他商业银行各经办银行因此发生的贴息额度,在每年年底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汇总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五章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对于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由贷款银行、担保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施追偿。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控制在20%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六章贷款的责任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和街道(乡镇)办事处的责任:
(一)审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之规定;
(二)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三)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监督贷款人按照贷款申请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贷款;
(四)配合、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做好再就业项目评审和贷前调查工作,帮助贷款银行做好到期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
(二)负责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四)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对无可靠的第三方保证人或无足额有效的抵押、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不得提供担保;
(二)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三)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核销工作,按比例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的责任:
(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行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
(二)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含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三)在贷款发放后,要经常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四)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的责任:
(一)制定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
(二)积极支持各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县(市)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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