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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1 生效日期: 2007-07-21
发布部门: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7〕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建设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和规模标准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能促进本市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对加快实现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
(六)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特殊行业、特殊领域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属企业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核准或备案。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应树立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的意识,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市政务服务中心应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办理各种手续建立优质快捷的绿色通道。
第六条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类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市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市重点建设项目,动员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关心、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对阻碍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治安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储备的基础性调研,项目前期推进、项目的考核和表彰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市发改委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第十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审计局、建设局、交通局、建工局、规划局、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科技局、人民银行、电业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 
(二)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听取并审议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建设计划的建议,听取并审议市重点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建议方案,研究审议申报国、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三)协调处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四)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需要,组建单项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市重点办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市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的项目库,提出年度市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初选名单,会同市发改委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计划,向省发改委、省重点办上报、申列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协助有关部门、县市区论证和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督查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理市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落实优惠政策的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实施方案,指导、协助市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向省重点办申请落实优惠政策; 
(五)汇总分析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和运行态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措施;
(六)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提出表彰方案,组织宣传报道,总结交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经验。
第三章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建设计划的确定
第十二条市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发改委和市重点办申报,中央、省驻衡单位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市发改委和市重点办申报,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并附项目简要说明和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材料;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林业、水利、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相关文件;
(四)项目资本金和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和市重点办根据上报项目的总体情况,征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意见,综合平衡土地、资金等要素,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初选名单,并经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类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项目。
核准类和备案类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和备案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列为实施项目。
第十四条市重点办应当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要求,在征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投资与建设进度计划,经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在征求市发改委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市重点办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用地指标分配方案,经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准入退出制。市重点建设项目采取动态管理,年初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执行情况可以于每年第三季度进行一次调整,对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要求的规模、时间、进度执行的项目,实行退出制,取消其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对条件成熟的预备项目,调整纳入市重点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如有特殊重要建设项目,应当及时按程序组织审定,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章优惠待遇的落实
第十七条凡经批准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间依法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重点设项目用地需要;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的建设资金,财政部门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
  (三)政府性投资和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银行优先考虑贷款支持;
  (四)项目建设应交纳的各种规费,市政府依照权限按不同类别、不同项目和不同的减免幅度予以减免;
  (五)电力、交通、铁路、电信、供水、供气、建材等单位应当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六)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法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方应当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重点建设项目按下列项目分类依次确定费用减免幅度:
(一)以防洪、灌溉为主的水利项目;
(二)交通、能源、铁路、环保、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三)重大工业、高新技术、邮电、通讯项目;
(四)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涉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可以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应当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市重点办全程代办行政许可事项。
一个重点建设项目在本市的行政许可,应当自第一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全部办结。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收费的外,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必须先行缴纳相关费用,再办理行政许可。特殊情况的,经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可以待行政许可办结后,再依照规定标准和该项目优惠政策计算缴纳,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缴纳。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费用减免,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其申报决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费用减免方案由市重点办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由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有关部门按照会议纪要执行。
(二)市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重点办指导、协助其项目法人,根据该项目建设需要缴纳的费用及相关政策规定,向省重点办提出费用减免申请,由省重点办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被取消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的,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同时取消,已减免的费用予以追缴。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承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骨干力量投入建设,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三大控制目标的实现。
对承担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制,业绩记录由市重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如果承担建设任务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报表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确定信息联络员,负责与市重点办联系。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月、季、年向市重点办报送以下书面报告:
(一)月报。简要汇报本月基建工作的重要动态、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随同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报出。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出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出。
(三)年报。全面汇报本年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出。
紧急事项应及时用电话报告,专题报告随时报送。
第二十七条市重点办按月编印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简报,按半年、全年编写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上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办应当不定期召开市重点建设项目分析会、调度会,了解掌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政府性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工程结算和财务结算,并由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项目法人提出交工报告。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并经过试运行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中,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发改委或由国家发改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年终统一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进行任务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的考核。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二条对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重点办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工作要求实施的单位或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完成。对多次督促仍未按期完成的,或者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建议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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