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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10-21 生效日期: 1999-10-21
发布部门: 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1999]22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 


1999年10月21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行干部管理,健全干部考核和监督制度,正确评价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保证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增强经营管理责任意识,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行行长包括:省、地级分行行长;省、地级分行营业部经理;县级支行行长;省地级分行(包括其营业部)、县级支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副经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分支行行长任职期间在资金计划、信贷、财会等各项业务工作中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分支行行长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离退休等事项时,一般应及时按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需要进行稽核的,须在稽核结论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稽核管理 
 

    第五条   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行组织进行,即:县(市)支行行长、地(市)分行营业部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地(市)分行组织进行,地(市)分行行长、省级分行营业部经理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省级分行组织进行。省级分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由总行组织进行。 
 
  必要时,上级行可以越级对下级分支行行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稽核。 
 

    第六条   主管行稽核部门在分管行长的领导下,按照本级行党委指示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通知,具体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稽核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稽核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人员,必须具备与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主审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稽核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时,被稽核人及其所在行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结果应当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分支行行长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上级行稽核部门对下级行稽核部门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上级行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行组织人事部门执行本规定、利用稽核部门稽核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管理行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稽核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通报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情况,研究、解决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稽核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应当通过对被稽核人所在分支行计划、信贷、财会等各项业务的稽核,认定被稽核人工作中的业绩、存在问题,分清被稽核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稽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金融方针、规章制度情况,在贯彻执行中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 
 
  (二)任期内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和指令性计划情况,粮棉油信贷资金封闭运行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其真实性。重点稽核资金计划、信贷、财会等各项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信贷资产质量及风险防范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及经营效益情况;有无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政策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任期内各项稽核和其他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及效果。 
 
  (四)对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分支行的业务管理情况。 
 
  (五)重大问题是否按照权限和程序研究决定,决策是否正确;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经营计划、规章制度、办法是否符合宏观要求和本行有关规定;是否取得了好的成效,是否造成了经济损失。 
 
  (六)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济案件及其他责任事故是否及时处理,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 
 
  (七)任期内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情况。 
 
  (八)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按以下稽核程序进行: 
 
  (一)稽核部门在接到分管行领导有关任期经济责任稽核的批示后,尽快组成稽核组,拟定稽核方案,原则上要在接到任务后30日内完成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工作。 
 
  (二)稽核部门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稽核3日前,要将稽核通知书送达被稽核行和被稽核人。被稽核行和被稽核人应按通知要求,认真及时做好接受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准备工作。 
 
  (三)实施现场检查。 
 
  1、听取被稽核行有关业务工作自查汇报; 
 
  2、查阅有关党委会、行务会、职工大会记录,了解被稽核人员日常重要工作情况; 
 
  3、查阅有关帐册报表,了解主要控制指标和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 
 
  4、有重点地进行考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考评; 
 
  5、稽核组在各项检查中分析考察分支行行长任期内主要工作实绩和存在问题,并正确划分不同时期、不同环节,以及由主观与客观原因引起的责任归属。 
 
  (五)稽核组就稽核认定的事实向被稽核行和被稽核人征求意见。 
 
  (六)稽核结束后,稽核组向派出行提交稽核报告。稽核报告经主管行长签署意见后,交本行人事部门参考。重大情况应向上级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为保密秘密,对拟调任、转任的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稽核,也可不以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名义,而以信贷、财会等业务稽核的名义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 稽核责任 
 

    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发现被稽核单位和被稽核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阻挠等不配合稽核检查的情况,除责令其改正外,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稽核组要如实反映稽核情况,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以及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派出行。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出具虚假稽核报告,经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严肃查处,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由派出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稽核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由派出行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稽核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96年9月6日《关于开展分支行行长离任稽核的通知》(农发行字〔1999〕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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