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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6 生效日期: 2006-06-26
发布部门: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怀政发2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城市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怀化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有效治理怀化城区乱扔乱倒、乱占乱摆、乱停乱行、乱搭乱建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怀化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乱泼污水、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塑料盒(袋)、口香糖、槟榔渣、包装纸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千万泄漏、遗撒的;(四)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和其他废弃物的;(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七)擅自在市区张贴、散发、张挂宣传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八)沿途燃放烟花爆竹和抛撒冥纸的;(九)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十)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市城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二)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三)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撤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五)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第五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第七条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城管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并可对广告主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上下罚款。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关款第三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其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警部门处20-200元罚款:(一)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者不在规定的车道内行驶的;(二)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三)在城区主次干道上发生故障停车妨碍交通时,驾驶人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不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的;(四)机动车不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的;(五)机动车在人行道停放的;(六)机动车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七)机动车不按规定掉头的,或者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八)拖拉机在早上7点至晚上7点驶入迎丰中路、迎丰西路、人民路的;(九)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者逆向行驶的;(十)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十一)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其他车辆的;(十二)机动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或者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或者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十三)机动车在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十四)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郊警部门处5-50元罚款:(一)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或者不服从交警指挥通行的;(三)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四)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五)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时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或者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或者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六)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同的;(七)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的;(八)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九)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十)有行人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非机动车不从行人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第十三条行人在城区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警部门处5-50元罚款:(一)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或者不服从交警指挥通行的;(二)行人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三)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四)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五)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第十四条拒绝、阻碍城管、交警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洪江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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