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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5 生效日期: 2005-09-15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发29号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财政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其他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在国家,使用权在政府,管理权在财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的收缴以财政直接征收为主,单位现场执收为辅,按照单位开单、财政开票、银行收款的模式运行,资金缴入财政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仅供应《往来结算收款收据》、《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原则上不再给执收单位提供手工式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的收取由财政部门负责开票,使用电脑式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为缴款义务人收据报销联,第二联为执收执罚单位的收帐通知联,第三联为付款银行收帐通知联,第四联为收款银行收帐通知联,第五联为财政部门记帐联,第六联为存根联)。
  对于情况特殊,必须现场或上门收款的,执收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酌情提供手工票据给单位,并实行限量供应,验旧换新。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非税收入的收缴在州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按照执收单位开单、财政服务窗口开票、银行服务窗口收款、资金缴存专户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为:
  1、执收执罚单位受理事项后,根据财政部门设定并公布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代码,据实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送缴款义务人。
  2、缴款义务人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送达财政服务窗口,经审核无误后,据实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送缴款义务人。
  3、缴款义务人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送达收款银行服务窗口,银行收款后,加盖收讫公章,将第一、二、五、六联送缴款义务人。
  4、缴款义务人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六联送财政服务窗口,财政服务窗口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第二联留存,将第一联加盖收讫公章,送缴款义务人。
  5、缴款义务人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联带回执收执罚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等非税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门设定的项目、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多征、少征或者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必须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州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州政办发〔2005〕28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资金,按照收入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九条 非税收入按照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一)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上交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上交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三)征收政府统筹资金后的行政性收费,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四)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章 政府统筹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部分非税收入征收政府统筹资金,具体按下列比例执行:
  (一)对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按20%的比例、事业性收费按15%的比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按10%的比例征收,其他非税收入中的捐赠、赞助、协作收入按5%的比例征收。
  (二)对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10的比例、自收自支单位按5%的比例征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按5%的比例征收。
  第六章 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集中核算单位的财会联络员应及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送会计核算中心作出帐务处理。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借记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存款,贷记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xx收入;对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收入,通过应缴预算款——xx收入的一借一贷,进行过渡性帐务处理,单位需登记辅助帐,便于与财政对帐和填制报表。财政从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中直接划帐向单位征收政府统筹资金,会计核算中心凭政府统筹资金征收单,借记事业支出(经费支出)——公用支出——其他,贷记应收款──财政专户存款。非集中核算单位的帐务处理,比照集中核算单位的帐务处理执行。
  第七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通过后,及时下达给单位。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支出预算拨款,年终将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按程序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标准、票证及收支等情况实行年度稽查制度。被查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领导及具体从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l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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