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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关于《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和《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3 生效日期: 2004-04-23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18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关于《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和《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直有关单位:
州财政局关于《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和《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
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2004年4月13日)
第一条为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和费用管理,节约经费支出,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按州政发〔2002〕6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除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必须实行定点维修。
第四条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由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汽车维修定点厂家,与其签订年度定点维修协议。定点资格一年一定。
第六条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从有关单位选聘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车辆维修监察员,负责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并对费用结算进行审核。
第七条车辆维修费用结算采用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维修费用结算单》。送修单位对维修汽车验收合格后在结算单上签章,送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辆离开吉首市区,因故障确需在外地修理的,原则上只作修复处理,其修理费需凭单位外出派车单、随车外出公务人员证明,经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签章后,由单位领导审批报销。
定点厂家无法维修的高档和特殊车辆,先由单位提出转厂修理申请,送定点厂家签署意见,经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才能转厂送修。
机动车辆轮胎更换及每台次修理费用(含零配件)在200元以下的小型修理,由单位自行处理。
第九条各定点维修厂家应按协议确保维修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合理收取费用。
第十条定点维修厂家违反协议或因维修配件质量、时间、服务态度等原因1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维修定点投标,同时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到非定点厂家维修的,州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帐;未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财务不得报帐,经检查发现已报账的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定点维修工作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要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
定点印刷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2004年4月13日)
第一条为规范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印刷行为,降低印刷费用,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按州政发〔2002〕6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定点印刷的范围包括文件、书籍、刊物、信封、信笺、报表、资料等制版印刷品。上级有行业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工作,由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定点印刷厂家,与其签订年度定点印刷合同。定点印刷厂一年一定。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在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招标选定的印刷厂定点印刷。涉密文件和资料必须在相关印刷厂印刷。
第七条各单位凭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定点印刷证》,在定点印刷范围内自主选择印刷厂,并与其签订印刷合同。印刷合同送州政府采购中心一份。
第八条印刷费用结算采用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印刷品结算单》。送印单位对印刷品验收合格后在结算单上签章,送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第九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到非定点厂印刷的,州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帐;未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财务不得报帐,经检查发现已报账的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定点印刷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定点印刷厂应遵守定点印刷协议,优先印刷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印刷品,并保证质量,按时交货,合理收费,优质服务。凡因印刷质量、时间、服务态度等原因1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定点印刷厂,将被取消定点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印刷定点投标,同时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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