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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7 生效日期: 2006-08-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安监〔2006〕93号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
广州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程序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安监〔2006〕3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程序实施细则如下:
  一、备案的原则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条例》和《办法》规定到各级安监部门进行申请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取得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必须到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二、备案的材料
  (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备案的时限及要求
  (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二)取得备案证明的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负责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本单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年度报告表。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主要流向以及生产或经营的品种、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国家或省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有新规定时,备案证明自动失效。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到安全监管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第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六)第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原有的生产、经营第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必须在2006年10月30日前向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的企业,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安监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并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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