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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与清远市联合办企业给予财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9-04 生效日期: 1991-09-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广州市与清远市联合办企业给予财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山区和新建市发展经济的决定》(粤发〔1990〕28号),依照广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山区和新建市发展经济的决定〉的通知》(穗字〔1991〕8号)的有
关精神,为更有效地鼓励广州市的企业到清远市办企业,加快山区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对广州市与清远市联合办企业的财税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市、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到清远市(包括其所辖六县两区,下同)联营开办企业分得的利润,头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起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凡开发当地矿产、水力、林业资源或利用“三废”作原料的产品以及生产饲料、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具)的联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所得税,以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凡联营企业开发和生产获得部优、省优和市优称号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减征所得税的照顾。
四、对发展出口产品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工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外向型联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所得税,以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发展股份制企业,开拓资金来源。除了两市企业之间联合外,可以吸收私人投资入股,并享受与联营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私人投资入股所得利润在优惠期内免交所得税。
六、联营企业中的广州方企业,凡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其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可在税前抵偿其自有资金的投资部分。
七、广州市企业与清远市企业联营,用于兴办企业或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的银行贷款,允许用联营企业的利润或合作双方各自分得的利润税前还贷。
八、对于市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清远具体帮助联合企业工作的,其差旅费补助可从五元提高到八至十元,每年可按物价指数升降作相应调整。一年中有一半以上时间在清远工作的要给予更多的鼓励,对有贡献人员可浮动工资一至两级。
199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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