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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2-05 生效日期: 1983-02-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第一商业局
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2]127号文,《印发(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省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属单位的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用车、用油问题,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配车范围
(一)市属各单位中的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特级记者、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职称者。
(二)四级以上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编审、副译审、高级记者、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及相当职称者。
(三)年龄超过六十岁的六级以上的上列第(二)点范围中的人员。
以上人员如担任行政职务并已按行政单位规定配车的,不再按此办法配车,但用油可适当增加。
二、配车标准
按符合配车范围人员每三至八人配车一辆,每辆每月供应汽油一百公斤,二人以下的单位,在行政已配有公务车或定编车,不再配车,但可每月增加供应汽油三十公斤;如果单位行政没有配车的,可视实际情况酌定。
所需车辆(包括小轿车、施行车、吉普车),首先应从现有编余的车辆中调剂,本系统没有编余车辆,可报市定编管理部门从系统外调剂,不足部分逐步配齐。
三、配车手续
按照规定需要配车的单位,将用车人中的名单(职务、级别、年龄),需要车辆数按附表填报办公厅行政处。由行政处复查后汇总省政府办公厅核发“高知专车”小汽车定编证,然后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先在编余车辆中调剂解决(本系统调剂不了的,可与市政府办公厅行政处联系从
市里调剂),确需购买新车的,根据资源情况由市计委负责逐步解决。
购车经费按经费隶属关系上报主管部门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从包干经费中解决,财政不另拨款。
石油供应部门凭“高知专车”小汽车定编证供应汽油。
四、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及时保养维修,保证高级知识分子因公、因病用车;私事用车要按有关规定收费。对离休退休者的必需用车,也要予以保证。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实行。
符合条件用车的高级知识分子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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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单│现有车辆数│符合条件用车的│需增车辆│核定增加车辆│备┃
┃│位││高级知识分子数│││┃
┃│现├─┬─┬─┼─┬──┬──┬───┼─┬─┬─┼─┬──┬─┤┃
┃│有│小│小│旅│小│相授│相副│超相上│小│小│旅│小│小│旅│┃
┃│领│││││当│当教│过当副│││││││┃
┃│导││汽│行││正人│四授│六六教││汽│行││汽│行│注┃
┃位│人│││││教数│级人│十级授│││││││┃
┃│数│计│车│车│计││以数│岁以│计│车│车│计│车│车│┃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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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请于二月十五日前填报审查,然后报省知识分子工作检查组临时办公室
省市机关高级知识分子申请工作用车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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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出生│││工资│备│
│姓名│││现工作单位及担任职务│技术职称├──┬───┤│
││别│年月│││级别│金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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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符合配车条件的高级知识分子是指:
1.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及相当职称者;
2.四级以上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
农艺师以及相当职称者;
3.超过六十岁的六级以上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
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以及相当职称者

198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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