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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颁发韶关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重新颁发韶关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国企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市政府已对《韶关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韶府6号文、简称《暂行办法》)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暂行办法》自本文颁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一日
韶关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中小型国有企业转制的步伐,妥善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不适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二、企业实行转制,须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对职工的接收、使用、安置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向全体职工公布,经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审核,报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企业转制为新的法人实体,必须在转制前把已离退体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含五年)的人员和不愿意到转制后的企业工作的人员分流安置好,其安置办法为:
(一)分流安置原企业已离退休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含五年)的人员和不愿意到转制后的企业工作的人员所需费用,从公开挂牌转(出)让原企业的部分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由新企业按评估价认购所得中解决。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含五年)的老职工,全部办理离岗退养,企业为其一次性计提缴纳韶府5号文第二条第(六)项所列的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管理费后移交有关单位托管。
(三)已离休、退休的人员,企业分别按韶市办联5号文、韶府5号文的规定一次性为其计提缴纳相关费用后移交有关单位托管。
(四)原企业的职工不愿意到改制后的企业工作的,可通过办理调动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分流、安置,其中,对终止劳动关系的,按最近经省政府修改的新《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应发生活补助费的发给生活补助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四、原企业的职工愿意到改制后的企业工作的,改制后的企业应予接收。这部分职工中合同期未满的,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计发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按韶府5号文的规定计算;合同期已满的,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应发生活补助费的,计发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用原企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等额切块补偿给转制后的新企业,再由新企业量化到职工个人,职工用切块补偿给自己的资产价值在转制企业参股。
五、原企业经评估核准的总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含变现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所得)减去用于分流安置原企业已离退休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不愿意到转制后的企业工作的人员所需费用和抵偿原企业的全部债务以及给愿意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人员的切块补偿后剩余的资产,可由转制后的企业按评估价认购。在转制批复下达之日起半年内一次付清认购款的,给予20%的优惠。已同意优惠但半年内没有付清认购款的,取消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小于认购款的30%,分期付款时限不超过3年。今后不再按粤府99号文给转制企业认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的优惠。企业改制时,应对原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改制方案上报日期间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经审计,产生的盈利,等额增加经评估、核准的总资产;发生的亏损,用原企业的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等额补偿给改制后的企业。
六、要求转制的企业对已用于抵押的国拔土地必须认购。对未抵押的国拔土地,转制企业不认购的由政府收回。如转制企业确因生产需要的,可以向政府租用,缴交租金以支付相关税费。租用时间暂定不超过五年。
七、实行产权转让、合资合作等形式改制的企业,因受让人(单位)或合资合作方不同意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其职工的分流、安置应由原企业按以下形式和办法进行:
(一)临时工,予以清退。
(二)合同期满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按新修改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三)达到退休年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由企业一次性计提缴纳下列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费用后移交有关单位代管。
1.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社会保险费(按社保部门规定比例计提);
3.代管费(按每人2000元计提)。
这部分职工移交有关部门代为管理后,其移交之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由代管部门代为发放和代缴,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br>(五)因工负伤被鉴定为5―10级的职工,其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同意,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广东省社会工伤条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放工伤辞退费。
(六)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除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481号)第六条发给医疗补助费。
(七)对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下岗职工,可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也可由本人申请,企业在安置资金足够的前提下,可以同意其解除劳动关系不领取经济补偿金,而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八)合同期未满而愿意自谋职业的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
上述安置、补偿费用从转让资金中予以支付。
八、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发。其补偿金计算标准按《广东省省属国有劣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1)262号)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的月工资低于企业月工资的按企业月工资计算;原企业资产变现或经济承受能力有一定困难的,按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计发;停产、困难企业确实难以筹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九、企业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做好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工作。
十、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再就业的职工,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或之后,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一、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凭失业证享受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有关优惠政策。
十二、其他未涉及的条款,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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