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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9 生效日期: 2004-04-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江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4]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计生局反映。
  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是我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解决计划生育对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各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同时,请各市、区财政局会同计生局核实我市本级财政投入的养老储蓄资金使用情况,并将核实后的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联系人:邓粹红,联系电话:3501655),于5月30日前将未使用资金退回我市财政专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27号)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市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第四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江门市本级财政承担10%,其余部分由各市、区和镇、村负责,具体比例由各市、区自行制定。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具体申请、发放办法由市计生局、市财政局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在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出本市的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和被送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
  第八条 奖励对象户口在市内迁移的,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二月底之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十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
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有效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把关,通过公安部门提供户籍证明、张榜公示等办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阻碍工作开展的,对该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21日由市府办公室公布施行的《关于认真落实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资金的通知》(江府办[1999]52号)和2002年3月20日由市计生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改变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操作方式的通知》(江计育发[2002]17号)同时废止;原已办理养老保险(储蓄)的,可继续享受原投保(储蓄)待遇。各地为独生子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以及无子女户实行的各项奖励政策或不涉及市级资金投入的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储蓄)的,可继续施行,与本办法的具体衔接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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