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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2 生效日期: 2006-08-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6〕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
行为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向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全市统一设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2888000。
第四条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及安全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不报及谎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商业企业、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未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或存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
(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逃逸或伪造现场的。
(四)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带病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建筑安装施工事故、隐患。?
(六)火灾事故、隐患。?
(七)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中的事故、隐患。
(八)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检测或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的有关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的。
(十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试合格的。
(十三)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开采非煤矿山的;单位或个人向已被停产停业或关闭的非煤矿山提供生产用电、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仍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十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接受某种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对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采取果断措施,或接到举报后不认真查处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对举报人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按照其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以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一般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特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一般以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造成轻伤事故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一般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死亡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特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经市、县(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以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十级:一般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50元、100元、200元、300元、500元;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1000元、2000元、3000元;特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两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4000元、5000元。?
奖励的等级划分依据为: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数量;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五)安全违法行为的涉案金额和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性及社会影响。
第八条对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市、县(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报后根据自身职能和职责,进行核查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本辖区查处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将举报件转我市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市、县(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同时,成立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评估机构,负责对举报人举报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分类。
第十条市、县(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举报人举报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县(区)安委会批准后可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对查实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对涉及的违法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核查、处理结果要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十一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市、县(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泄露举报人情况,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该款项退回奖励资金帐户,不予保留。根据举报人意愿,奖金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领取。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
  第十五条对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均由市、县(区)安监局成立专门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奖励资金按所举报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属地,分别由市、县(区)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安监、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指安监、公安、交警、消防、劳动保障、监察、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文化、教育、工商、环保、质监、旅游、林业、农业、海洋渔业、海事、港务等部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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