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6 生效日期: 2005-10-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刘志庚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全市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三条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应报市政府备案审查:
(一)对公民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50000元以上的;
(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0000元以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的;
(五)行政拘留10天以上的(因盗窃、抢夺被行政拘留的除外)。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办理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应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相关证据材料名称列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局对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作如下审查: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五)处罚是否公正;
(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局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可根据情况调阅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案卷和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
第八条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局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建议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纠正或者撤销,并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局;逾期不纠正或不撤销的,由市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责令纠正或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有其它应予纠正或撤销情形的。
  对已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已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依复议程序处理。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局应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履行行政执法督察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局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可暂扣其《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可建议广东省人民政府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局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或不执行行政执法督察决定的,责令其纠正,并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