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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食盐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7 生效日期: 2006-03-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6〕11号
印发潮州市食盐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经贸局制订的《潮州市食盐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反映。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潮州市食盐应急预案
(市经贸局二○○六年三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可能出现的问题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食盐(含农牧渔业用盐,下同)的有效供给,确保全市人民食盐的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盐业应对突发事件行动方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食盐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食盐区域供应的要求,县区政府要建立食盐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食盐紧张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食盐市场和社会稳定,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范围
(一)紧张状态。全市局部区域食盐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食盐并出现情绪不稳定,食盐价格有上涨趋势。
(二)紧急状态。食盐市场供应紧张,群众抢购食盐并出现恐慌,紧张状态持续3天或食盐价格在3天内上涨50%。
(三)特急状态。食盐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食盐脱销,紧急状态持续一周或市场食盐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
第二章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潮州市食盐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食盐应急指挥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经贸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办、市府办、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广电局、市盐业总公司、工行潮州市分行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潮州市食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市食盐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食盐市场形势,判断食盐紧急状态,报请市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食盐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省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请示借销储备盐,向外市以及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六条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食盐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市政府或指挥部的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相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四)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经贸、盐业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负责对盐情进行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省内外有关食盐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购进、加工、调拨和销售应急食盐。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食盐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食盐应急措施所需的有关经费。
(四)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运力的调度,优先保证食盐的运输需要。
(五)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食盐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食盐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盐业部门负责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卫生、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测食盐质量,防止假冒、有毒有害非食用盐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九)金融机构负责落实采取应急食盐所需资金贷款。
(十)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
第八条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的食盐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措施。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市、县(区)建立食盐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省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条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规定,落实各级食盐储备计划,增加成品盐的库存,并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及时足额落实食盐储备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食盐和资金。
第十一条各地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市、县区、镇食盐应急保障系统。
(一)盐业部门要根据食盐计划供给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盐源供给。
(二)建立食盐应急加工系统。根据当地实际,提前确定应急条件下的加碘食盐。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加碘食盐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报请上级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三)建立食盐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农牧渔业用盐救济需要,健全食盐应急销售系统。应急供应网点由盐业部门专门设置,或提前委托当地批发站、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四)建立食盐应急储运系统。根据食盐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食盐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食盐运输。
第四章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根据食盐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盐业企业加工加碘食盐,并通过指定应急网点、委托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无后少、先缺后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食盐供应。
(二)立即组织购进和调配食盐供应市场。按食盐专营计划管理的原则,由市盐业总公司组织调进,组织当地食盐企业通过食盐批发负责供应,并认真做好本地区食盐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食盐市场监督,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盐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食盐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食盐流通秩序。
(四)加强食盐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四条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三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动用储备盐供应市场。储备盐实施国家储备、销区储备原则。
(一)动用原则。若当地食盐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食盐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用地方储备盐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当地县区级储备盐;如县区级储备盐不足时,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盐;如市级储备盐不足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盐。(二)动用市级储备盐的程序。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提出市级储备盐应急运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动用国家储备盐的要求。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时掌握,报请上一级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动用国家储备盐,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四)市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意见,向上一级应急指挥中心申请,商调应急食盐,并向省政府申请安排食盐进口配额。
第十五条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四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控制食盐价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经贸、盐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坚决打击哄抬食盐价格行为。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盐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商店购买,盐业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食盐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食盐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县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食盐市场调查。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七条市直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有关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盐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言,维护市场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市食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事后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应急机制。
第二十条在1个月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盐。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食盐或节约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食盐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食盐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食盐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没有足额完成本级储备盐任务的。
(四)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五)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六)对食盐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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