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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市场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 2003-05-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3]163号
湛江、惠州、江门、揭阳、云浮市,廉江、博罗、台山、普宁、罗定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市场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要求,请按照通知认真组织实施。 
  一、为配合做好农村防治非典工作,保持农村市场稳定,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各地物价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农村市场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省局决定从5月20日起,选定廉江、博罗、台山、普宁、罗定县(市)物价局为省定监测点,对防治非典相关的药品、生活必需品进行重点监测,请上述5个县(市)物价局按附件二、三规定的监测内容和要求启动监测工作。 
  二、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村市场价格情况,实行价格监测临时直报制度。省定点监测县(市)每周二、四下午3:00时前将当天监测情况形成简要文字说明,连报表上报。廉江市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传真电话:010-68344059,电子邮箱地址:Cgmail发至B14,并同时将情况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及所属地级市物价局;博罗、台山、普宁、罗定县(市)直接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并同时将情况报所属地级市物价局。省价格监测中心传真电话:020-87606454,87691252,电子邮箱地址:jc@gdpi.gov.cn,联系人:刘仲新、许奕辉。 
  三、各地要密切关注农村市场动态,特别是夏粮收购价格及饲料、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如出现价格异动情况,要随时报告,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市场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字〔200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当前我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农村市场显露异常波动迹象,部分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出现上涨。为贯彻国务院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持农村市场稳定,配合做好农村防治非典工作,本着早监测、早预警、早处置的原则,决定加强对农村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市场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重点。我国农村范围广大,市场流通体系不完善,价格监测工作应全面部署、突出重点实施。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若干重点县和商品流通比较发达的乡镇进行重点监测。进行重点监测的商品主要是与防治非典相关的药品及人民生活必需品,具体品种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所列商品确定。考虑夏收在即的实际情况,各地还应加强对夏粮收购价格的监测,并密切关注饲料、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的动态。 
  二、实行部分重点县价格监测临时直报制度。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农村市场动态,决定在每个省、区、市各安排一个县,为我委定点监测县,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将价格监测任务落实到名单指定的县。承担监测任务的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附件二、三、四规定的监测内容和要求,迅速选择若干商店、药店、集贸市场和乡镇医院为监测点,按规定时间启动监测工作。 
  三、价格监测情况报送方式和时间。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价格监测机构认真做好农村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农村市场价格监测情况,按现行报送方式、时间和渠道不变,随其它市场价格监测情况一并上报。 
  我委确定的定点监测县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监测情况形成简要文字说明,连附件报表于每周二、四下午3:00之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国内价格监测处),电子邮箱:通过 Cgmail发至B14,传真电话:010-68344059,并同时将情况报本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地要按时报送,如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要随时报告。首次报告时间为5月20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市场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工作,加强领导,安排专人,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市场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定点监测县(市)名单(略) 
  二、县(市)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表(略) 
  三、乡(镇)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监测表(略) 
  四、夏粮收购价格监测表(略)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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