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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关于二00二年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6 生效日期: 2002-10-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建设部第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建住房[2002]44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以及国家七部委建住房[2002]123号《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市建委决定于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全市范围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资质年检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于二00二年一月一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须参加本次年检。(二00二年一月一日后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需到市建委换发新证。) 
  二、资质年检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年检申报表; 
  2、开发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工商部门核验章) 
  4、二00一年度资产审计报告原件(报告中必须包含财务说明、资产负债表,并明确说明公司有无抽逃注册资本现象、企业经营状况评价等) 
  5、企业法人、住所、有职称技术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资料; 
  6、二000年一月一日以后企业所有在手项目,含竣工、目前在建、已立项未开工等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7、改制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国资评估报告以及《企业产权交易报告书》等文本文件; 
  8、凡未按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工作的要求进行自查的企业,必须先完善自查手续,否则不予年检。 
  三、凡企业开发量达到相应规模的,在办理资质年检的同时,备齐相关资料申报资质升级。 
  四、本次资质年检合格、基本合格的企业名单将在市主要报刊媒体及南京市建委网(网址http://jw.nj.gov.cn/xxfb/xxfb.htm)上公布。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开发企业视为年检不合格。 
  五、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取得相应的资质。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三个月内整改仍不到位的,市建委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吊销其开发资质,并予以公告,各职能部门将不再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商品房销售等各项手续。 
  请各开发单位见通告后,于十月二十四日起到南京市建委房地产开发服务办公室(宁海路66号)领取资质年检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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