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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7 生效日期: 2005-11-1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政办〔2005〕14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和《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桂林市市辖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合理使用教育资金,充分发挥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率。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99〕97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市政〔2003〕33号)精神,特制定市辖区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办法。
  一、使用原则
  教育费附加使用要合理有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项用于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二、分配办法
  (一)教育费附加按辖区在校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1.确定可分配数。由市财政局根据教育费附加上年度实际征收入库数,确定本年度教育费附加年初预算(上年度实际收入数乘上一定增长比例),减去有关扣减经费既为本年度可分配数。具体扣减项目为:返还企业办学校的返还数;按规定20%用于职业教育部分(按全年征收入库数减去返还数后的20%)。
  2.参加分配的学生人数以上年秋季入学统计的市区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为基准(不含民办学校及职业中学)。
(二)计算方法:
1.将教育费附加可分配数除以参加分配的学生总数,计算出每生可分配教育费附加数,即生均数;
  2.用生均数乘以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五个城区参加分配的学生人数,分别计算出市本级及五个城区各自分配的数额;
  3.分配给五个城区教育费附加总额中,70%直接拨付城区使用,30%集中市里统筹安排城区学校使用。
  三、使用方式
  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及30%统筹部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本年度预算指标,提出使用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桂林市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合理使用教育资金,充分发挥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效率,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完善市辖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1999〕97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2004〕90号)精神,特制定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办法。
  一、使用原则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要合理有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项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主要用于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全市教育科研专项经费。
  二、分配办法
  (一)确定分配基数
  1.确定可分配数。由市财政局根据地方教育附加上年度实际征收入库数确定本年度地方教育附加年初预算(上年度实际收入数乘上一定增长比例),用预算数减去返还企业办学校的返还数、代征手续费及全市教育科研专项经费等部分(三项合计不超过10%)后,余下部分作为市本级与五城区之间的分配数,用于教育技术装备。
  2.参加分配的学生人数以上年秋季入学统计的市区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为基准(不含民办学校及职业中学)。
  (二)计算方法
  1.地方教育附加可分配数按6:4的比例在市本级与五城区之间进行分配,即按照市本级60%、五城区40%的比例分别计算出市本级和五城区分配所得数;
  2.按五城区分配所得数除以五城区参加分配的学生总数计算出每生可分配数,即生均数;
  3.用生均数分别乘以各城区的学生人数,核定各城区可分配的地方教育附加总额。
  三、使用方式
  五城区各分配得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数额由各城区拟定采购计划报市教育局,统一由市政府采购办采购后由市教育局下拨至各学校。
  由市教育局根据本级学校和各城区教育局上报使用计划,提出使用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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