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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8 生效日期: 2007-06-0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政办〔2007〕123号
市辖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
(一)在市辖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下同)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市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三)在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股份制企业等)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
(一)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办法
(一)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随“三税”同时征收,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经财政专户缴入市本级国库,按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中规定的税收分成比例分成。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单位代扣,到同级教育部门开具专用票据,并将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经财政专户缴入同级国库。
(三)各类企业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经财政专户缴入市本级国库。
第六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税务部门及市本级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辖区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专用收款收据》。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
(一)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
(二)“三资企业”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暂不征收。
(三)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但在纳税申报时须提供相关材料。
(四)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在职职工,经核实后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财政部门按季度计提和拨付,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代征单位违反本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对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合浦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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