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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企百强入北海行动计划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30 生效日期: 2004-08-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民企百强入北海行动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4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中国民企百强入北海”行动计划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中国民企百强入北海行动计划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推动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民企百强入北海”行动计划,主要以北海工业园区为依托,规划3万亩以上土地,引进国内百强民营企业入驻,在廉州湾畔建设一座工业新城。
第三条“中国民企百强入北海”行动计划由北海市政府具体实施。
第四条北海工业园区负责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第五条入园企业的产业开发用地,除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园区根据入园企业的实际需要,为每家企业安排300亩左右产业用地。
第六条入园企业用地由北海市政府依法依规统一征用,按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
第七条入园企业按协议出让地价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建立土地款专户储存。
第八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在企业正式动工前依法办好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对投产后3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6亿元左右、税收(不合所得税)达到3000万元的入园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工业园区将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集中,设立“北海工业发展基金”,实行为期l10年的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以‘基金补助”、“技改补贴”和“投资贴息”等方式,对入园企业给予优惠。
第十条对2004年12月31日前入园的企业,在其履行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定程序、交纳全部地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相当于原地价款的总额,从工业发展基金中拨付投资技改补贴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对2005年1月1日后入园的企业,自其年销售收入达到6亿元左右、税收达到3000万元之年度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息予以补贴,3年内补贴至相当于所缴地价款额及其3年期等量的银行利息之和。
第十二条投产后年销售收入不能达到6亿元左右、税收不能达到3000万元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经北海市人民政府认可,可以参照第十一条优惠政策,按其实际达到的年销售收入和税收,给予同等比例的优惠。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逾期市政府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视为闲置土地依法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所办理抵押贷款,必须用于本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入园企业投产3年内年销售收入达不到6亿元左右、税收低于3000万元的(经认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除外),不再享受优惠办法,由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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