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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4 生效日期: 2007-09-0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172号
玉州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玉林市城区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增强人民身心健康,促进我市创建“广西园林城市”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玉林城区各单位领导,要重视本单位庭院园林绿化工作,落实领导分管园林绿化工作,把园林绿化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并制订单位园林绿化规划方案,建立园林绿化规章制度。
第二条玉林城区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园林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安排园林绿化经费,配备日常管护的专职或兼职绿化人员。
第三条单位庭院园林绿化规划布局合理,以植物为主,小品建筑点缀,乔、灌、花、草、藤配置得当,三季有花,四季常青,景观效果好。
第四条各类新建、扩建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为:
(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三)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第五条单位庭院必须有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图,新建单位庭院要有总平面规划图,预留园林绿地面积,并由有园林绿化建设资质的单位严格按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图实施绿化。工程完工后由建设、规划、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如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直至达标。
第六条各单位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第四条规定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做到黄土不露天。
第七条玉林城区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办公楼、住宅楼走廊、阳台要摆设盆花,无庭院的单位必须搞好垂直绿化。
第九条加强园林绿化日常管护工作,设立宣传绿化、美化、爱护花草树木的标志,杜绝违法侵占绿地现象,绿化植物、景观、设施管理完好,无缺损破坏。
第十条严禁乱砍滥伐单位庭院内的树木,不论所有权属国家、集体和个人,都要严加保护,确因建设或其它原因需砍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砍伐。
第十一条标明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在单位庭院内古树、名木,由该单位负责养护。
第十二条每两年由玉林市绿化美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城区单位庭院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园林绿化工作做得差的单位,给予警告、批评、限期整改或通报曝光。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庭院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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