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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31 生效日期: 1997-01-3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7〕16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处理或处分职工的依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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