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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3]2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尽可能降低“非典”对经济的影响,保证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做到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突出的部分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一、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非典”疫情发生期间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防治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特殊临时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二)、(三)、(四)项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二、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行税收减、免、缓政策: 
  (一)对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 
  (三)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瓜菜、荔枝、芒果、虾及虾苗免征农业特产税; 
  (五)对饮食业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六)对旅游公司、星级酒店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民航旅客运输业、旅游业、饮食业、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等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其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受理,并报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八)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捐赠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物资,在国家政策未明确减免前暂缓征收增值税。 
  以上一、二条税收减、免、缓征的具体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落实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和基金 
  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餐饮、旅游、旅店、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基金,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等,实行全部免收。 
  四、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止,属于我省地方收入的下列收费和基金实行减半征收(详见附件一)。 
  (一)对餐饮、旅游业、旅店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收费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对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收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五)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五、自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暂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以上四、五条规定的收费、基金收入,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收缴入库(户)的,不再退还。 
  以上二、四、五条政策执行期满后是否延期,视“非典”疫情而定。 
  六、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具体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清理后分批公布,第一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二。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我省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八、因减免收费、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九、上述收费和基金减免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基金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十、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要紧抓经济发展这个中心,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工作,加强对税费的征管,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保证全年财政预算任务的完成。要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政策,未按规定报批一律不得减免税收、收费和基金。 
  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行业减免部分税收、收费和基金的政策,是政府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对本市县、本部门减免部分税收、收费和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的给予严肃处理。 
  各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减免税收、收费、基金的项目及其金额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厅、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 
  1.海南省防治“非典”期间部分行业收费、基金减(免)表(略) 
  2.第一批取消的越权出台收费项目(略)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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