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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 2002-09-24
发布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2]10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金的运作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强化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推进我市信用环境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金进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坚持市场化运作,平等自愿,信用为先,控制风险和扶持优势企业的原则,切实为信用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确保担保金保值增值,实现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根据其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协议银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担保金 
 
 

    第五条   担保金来源: 
  (一)各级政府出资; 
  (二)企业入股; 
  (三)会员交纳的风险保证金; 
  (四)国内外捐赠; 
  (五)其他来源。 
  担保金所有权归出资人,并参与分红。城区政府的出资按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约定的比例用于各城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担保公司设立三年内,各级政府入股盈利作为补充担保金资本投入,参股企业可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 

    第六条   根据担保公司经营状况和担保业务的实际需要,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补充担保金: 
  (一)各级政府补充的担保金及划拨的不动产; 
  (二)吸纳股资及会员交纳的风险保证金; 
  (三)担保金存款利息收入和担保费盈余; 
  (四)国内外捐赠; 
  (五)其他来源。 
 
 
 
第三章 担保业务 
 
 

    第七条   担保对象:在黄石市注册成立的城区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的生产型、科技型、效益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五)在协议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六)担保公司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担保种类: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资金、技术创新资金等贷款的担保。担保公司开办初期以小额、短期、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主,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对融资租赁、货物运输、商业经营等经济合同的担保。 
  担保公司不对外汇贷款担保,不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第十条   担保规模:协议银行按照与担保公司约定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10)放大配备贷款。 

    第十一条   担保范围:担保公司可与协议银行商定对具体贷款进行全额担保或部分担保。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被担保企业应向担保公司一次性支付担保费。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规定,担保公司的担保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参股企业、会员和银行评定的一级信用企业担保费可适当减免。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一)担保申请。企业向协议银行申请借款,协议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二)担保审核。担保公司受理企业担保申请后,在对其进行资信评估或确认基础上,对担保项目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三)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由评审会评审(评审会由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会实行票决制,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担保项目有否决权,没有决定权。担保公司按审保分离制度和权限审批担保项目。 
  (四)签订合同。企业与协议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企业或第三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按照"区别对待、扶优扶强"的原则,对股东企业与会员企业优先担保,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可适当放宽反担保条件。 
 
 
 
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十五条   实行风险准备金制。 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金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六条   控制责任金额。 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有资本的5%。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担保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担保项目由专人管理,跟踪考察,责任到人。当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在到期不能履约时,应督促和帮助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担保公司确定协议银行时,应在合同中与协议银行约定风险共担比例。 

    第十九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企业必须按合同额提供一倍以上合法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并不得重复抵押。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应严格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工作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担保贷款到期时,协议银行应抓紧催收,并及时告知担保公司。逾期无法收回的,担保公司应与协议银行共同加强追偿工作,主要措施有: 
  (一)增强债务人偿还能力。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组织专门人员为债务人进行咨询诊断,为其出谋划策,帮助其摆脱困境,然后与担保对象制订还款计划,增加还款次数,化小每次还款数额,逐渐收回全部债务。 
  (二)用拍卖抵押(质押)物价款偿还债务。 
  (三)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司法协助追偿债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共同追偿仍无法追回的贷款,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约定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协议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 
  (二)协议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 
  (三)协议银行与受保企业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四)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对恶意逃废债务造成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重大损失的违约企业,担保公司除依法追偿外,还应联合各家银行进行制裁,并取消其信用等级,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规范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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