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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和欠薪预警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 2002-09-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劳办[2002]288号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执行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1995]7号),决定自2002年10月起在我市试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和欠薪预警办法。 
  一、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 
  1.企业欠薪报告内容 
  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后,必须向企业主管部门填报《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报告书》内容包括:企业拖欠工资金额、人数及原因、企业偿还拖欠工资的计划、进度及保证措施等。 
  2.企业欠薪报告程序 
  企业应在遇有拖欠情况发生的次月初将欠薪情况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属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上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企业欠薪情况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欠薪不报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予以监察,一经查实,依法处理。 
  二、试行欠薪预警办法 
  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每季度对企业欠薪情况及偿还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在此基础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进行抽查。对连续欠薪两个月以上的企业实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连续欠薪三个月以上或年累计欠薪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预警通报。对故意拖欠职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将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认真做好解决企业职工欠薪工作 
  1.各级要高度重视企业欠薪问题,要从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企业应积极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工资支付能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不发生拖欠。 
  2.企业要平方百计筹措资金用于补欠。要通过加大清收经营欠款力度、变现资产、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采取欠薪转股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补发拖欠职工工资。 
  3.企业应建立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的监督职能。可通过集体协商的办法签订偿还拖欠工资协议。协议中要规定偿还拖欠工资的时间,计划进度等,协议履行情况由企业工会负责监督。 
  4.强化工资预留户制度。欠薪企业应严格按照天津经济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困难企业设立工资预留户以利于职工基本生活费不被冻结、扣划的通知》(津经法[1996]26号)的规定,在开户银行开设工资预留户,工资预留户款项只作为支付工资使用,以确保职工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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