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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执行职工经济补偿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 2002-08-30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 〔2002〕 11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中央各驻滇单位: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下发以后,各级、各部门及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下一步全面推进企业改革奠定了基础。最近一段时间,部分地区和企业对云发〔2002〕3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改制重组中因国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的要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政策,在认识和理解上不够全面和准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执行上述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禁止"买断工龄"的错误做法 
  企业改制重组中因国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是指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本逐步从竞争性领域全部或部分退出,企业产权结构、组织结构均已发生变化,原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终止或变更,按照《劳动法》第 二十八 条及相关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这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体现;不能将给予经济补偿错误地理解为"买断工龄",并按"买断工龄"计算相关费用,这种做法不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发〔2002〕3号文件精神,要立即停止执行。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严禁使用、实行"买断工龄"的提法和做法。 
  二、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在具体执行中,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主要范围:一是国有企业因关闭破产,原用人单位主体消失,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二是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因国有产权的转让和国有资产的全部退出,新企业的产权属于非国有,应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四是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或非经济性裁员的,对裁员部分按照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 
  此前已经实施关闭破产或国有资产以其他形式退出、职工已按政策规定领取安置费的,不再重复计算经济补偿;职工领取安置费后如在新的国有企业就业,该企业涉及国有资产退出的,经济补偿从职工进入该企业之日算起;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用国有资产配股让渡部分应视为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国有独资或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退休人员、企业内部退养职工不存在与企业调整劳动关系,不能进行经济补偿。 
  1986年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按照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置换身份的办法进行经济补偿。 
  三、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各级、各部门及企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一定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主题,经济结构调整这条主线,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坚定不移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深入研究和正确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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