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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6 生效日期: 2000-12-26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枳机构?
  1、行政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兼任,另配专职副主任1名。中心设立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暂配5名(含中心专职副主任1名),承担中心运行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2、窗口机构。第一批由具有内外投资、兴办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审批职能的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外经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国资局)、市劳动局、市电业局、消防支队、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17个部门和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3、联络员单位。与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批项目有联系,但窗口业务量不多的部门为联络员单位。市交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广电局、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农业局、市水电局、市旅游局、市教委、市贸易局等部门和开发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与本单位相关的审批业务或承诺事项。?
  4、将市行政事业收费大厅迁至行政服务中心,作为统一的收费窗口。?
  5、市监察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
  二、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办理市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涉及内外投资、兴办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事项(含核准、转报),核发各类证件和批准文件。?
  2、督促进驻中心各部门和联络员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完审批及承诺事项。?
  3、协调处理进驻中心各部门和联络员单位之间及各“窗口单位”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工作关系。?
  4、受理项目业主的咨询,投诉。?
  5、搞好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决定中心内部的运作程序和规则,负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的管理和考核。?
  三、管理形式?
  1、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对市政府全面负责。?
2、业务窗口的管理。行政服务中心各业务窗口既是有关部门设在服务中心的业务受办理机构,又是行政服务中心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窗口服务项目的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由服务中心研究决定,未经服务中心同意,窗口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服务项目和办事程序。已在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项目,原单位一律不再受办理。行政服务中心所有服务项目一律实行服务内容、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五公开”。各窗口服务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核发证件、批准文件、转报等环节,应在服务中心办理。对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的会审联办项目,各窗口单位应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3、各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推荐,服务中心审核确定,一年一定。业务上受原单位领导,工作上接受服务中心管理,工资关系不转,原单位福利待遇不变。对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服务中心提出换人要求的,有关单位应及时调整。各窗口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的,应征得服务中心同意。行政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及中心管理人员实行综合考核。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等次,作为在其原单位年度考核的等次。?
  四、工作要求?
  1、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改革中的一项新生事物,是实践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工 作,保证行政服务中心高效有序运行。?
  2、行政服务中心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工作中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完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实现争创一流工作的目标。?
  3、各窗口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各自的窗口工作。根据在服务中心开设的服务项目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
  4、行政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良好服务意识和工作形象,按照“依法、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和“进一个门办好,交规定费办成,在承诺日内办结”的要求,切实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5、市监察局要经常了解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情况,对重视“中心”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对消极应付、落实不力,甚至顶着不办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规定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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