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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2 生效日期: 2002-08-12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2〕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02]48号),加快推进以政企分开、减员增效和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为重点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目标和重点 
  (一)总体要求:根据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的变化,从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有利于发展粮食产业化和真正搞活粮食流通、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务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取得新突破。 
  (二)改革目标:通过改革,基本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粮食购销企业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逐步增强,在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改革重点:切实做到政企分开,积极稳妥地实施减员增效;大力推进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组织形式创新、管理体制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经营管理机制。 
  二、实行政企分开,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主体资格审核,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上。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所需经费必须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力量,要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委托,承担中央储备粮轮换用粮、国家所需商品粮、地方储备粮、保护价粮的购销任务,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并按政策规定取得相应的财政补贴。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尽快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 
  三、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以县(市)为单位,在保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基础上,根据保护价粮收购数量的变化,坚持合理流向和布局的原则,以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为目标,对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和结构进行调整。具体分三种类型:一是对地处偏远、规模小、保护价粮收购量少、发展作用不大的微亏型粮食购销企业,撤并或放开经营。二是对县(市)所属乡(镇)内重叠设置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根据需要保留少数基础设施条件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企业,继续承担储备粮储存、保护价粮收购任务外,对其他基础设施条件差、包袱沉重、经营亏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坚决进行撤并,或撤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变为报帐式核算点,就近向发挥主导作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靠拢;或取消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转轨转向经营。三是对市区内的粮食购销业务量不大,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位于商流物流中心地段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取消保护价粮收购任务资格,实行整体转轨经营。经过调整布局,保留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承担储备粮储存和保护价粮购销任务,发挥粮食流通的主导作用。同时,按照市场化取向,开展非保护价粮、优质品种购销和多种经营,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四、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创新 
  (一)保留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按县(市)或经济区域划分,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组建粮食购销公司,形成整体合力,实行集团化经营。对规模较小和不宜作为一级法人的小型粮食购销企业,取消法人资格,作为报帐单位,向管理水平较高、规模较大、市场竞争能力较强的粮食购销企业靠拢,组建企业集团。 
  (二)扩大粮食购销企业经营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在妥善处理历史包袱、现有粮食库存,理顺银行信贷关系和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等形式,实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资产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引进多种经济成分,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规模化经营。鼓励企业内部职工、社会法人、自然人出资购买中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净资产,并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对粮食购销量较小、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中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处理好原有粮食库存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出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实行撤并、兼并、租赁和拍卖等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0]53号),必须在妥善处理粮食库存、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国有资产和国家信贷资金的流失。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变“收原粮、储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走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路子,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企业发展“订单”收购,开展“公司+农户”式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开展自营加工,或与粮食加工等企业联营加工,开展成品粮销售。对省政府确认的省内大型用粮加工龙头企业,在完备担保手续、交纳货款抵押金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对其提供加工原料用粮,由龙头企业进行周转使用。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等企业搞委托加工试点。具体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离出的附营企业,要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步伐。粮食加工、饲料、零售等企业要通过改组联合、整体转出、股份合作制、分离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优化产权结构;要在妥善安置职工、不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企业或个人控股、兼并或全资收购;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粮油工业企业,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实行破产,属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有关政策。 
  (五)积极吸引主销区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粮食企业到我市建立收购点,支持其收购、兼并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或通过股份制联合,促进产销区粮食购销合作。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一)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用人机制。要认真执行省政府黑政发[2001]91号文件,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定岗定员、减员增效工作,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国有粮食购销售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依法与职工确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要认真执行省政府黑政发[1998]54号文件关于控制国有粮食企业进人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收人员。 
  (二)切实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工作。要认真执行省政府黑政发[2001]91号文件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粮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1]162号)精神,进一步抓好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对下岗职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发放生活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规定取得的超储费用补贴,除在一、二季度超储补贴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保证均衡偿还农业发展银行当年垫付的收购费用贷款外,要优先保证职工社会保险费、在岗职工工资和下岗职工生活费支出,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发生新的拖欠。对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当地财政要给予支持。 
  (三)加大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工作力度,努力创造条件,使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安置富余职工。二是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并扶持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三是对部分年龄偏大、丧失就业能力的下岗职工,要千方百计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四是对确需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照职工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积极筹集资金给予经济补偿,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职工个人欠款等债务问题,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合理有效地使用粮食风险基金 
  (一)对经国家批准处理地方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所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确因陈化粮数量较多,难以弥补的价差亏损先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具体办法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库存粮食的推陈储新。采取老粮卖新价的办法,即销售价可执行库存低价位的新粮价格,销售粮源可出老库存粮食,新老粮源等量对冲。根据省政府黑政发[2002]48号文件“将现行的从粮食超储补贴中每公斤拿出0.01元至0.02元钱由地市在企业售粮后给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价差补贴”的规定,将我市现行的从粮食超储补贴中每公斤拿出0.02元钱,给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后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销售的价差补贴,但补贴后的销售价不得低于市场价。补贴标准以县(市)为单位划分铁路沿线、非沿线。具体补贴标准为,沿线:水稻0.12元/公斤,玉米0.06元/公斤;非沿线:水稻0.136元/公斤,玉米0.07元/公斤。今年4一6月份已顺价销售的粮食,计入2002粮食年度工作目标之内,其销售奖励政策按原定售后奖励政策执行,奖励标准按差价补贴销售标准执行。为了调动企业销售的积极性,在保证通过价差补贴促进销售的前提下,对补贴后剩余部分的资金,可继续用于企业销售后的奖励。市下达的2002粮食年度顺价销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县(市)要必保完成。2002粮食年度末,市对各县(市)顺价销售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罚。对完不成工作责任目标的县(市),取消奖励资格,按省规定从下一年度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总额中,按未完成部分的50%扣减超储费用补贴,其缺口部分由当地政府自筹资金弥补。具体考核及奖罚办法,由市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另行下达。在搞好顺价销售的同时,各县(市)要积极抓好政策性补贴销售和出口,实现地方商品粮当年购销总量平衡。凡是通过参加省统一组织竞价拍卖签订销售合同而不认真履约影响销售的,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三)为防止库存粮食继续陈化,减少陈化损失,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的2000粮食年度以前(含2000粮食年)收购的粮食,分期分批组织进入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用以后年度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在未弥补前因价差亏损占款发生的利息,用按此办法销售的粮食以后年度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解决。具体销售办法,按省的规定执行。 
  七、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把改革、改组和改造与加强经营管理结合起来,从实际出发,认真实施“费用分环节定额管理”和“商品一条龙责任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制度,严肃资金和财经纪律,严禁企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扩大粮食销售,增加毛利收入的同时,指导和监督企业全面挖潜节支,确保不发生新的亏损;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入全省和全市粮食信息化网络建设,提高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八、积极落实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配套政策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在继续完善贷款封闭管理办法的同时,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一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任务和保护价粮收购任务所需贷款,要及时足额供应。二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参与非保护价粮食购销,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订单收购的,试行粮食订单收购贷款,具体办法按省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办法执行。三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联营,或委托加工试点的,要在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四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主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开展代购、代销、代储和联合经营,要按“钱随粮走”的原则,以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搞好资金供应和结算。五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保护价粮食的销售毛利收入,可由企业自行支配。六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省政府批准,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组成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按信贷政策给予开户和贷款。七是为缓解当前粮食购销企业仓容严重不足的困难,要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继续安排必要的简易建仓贷款。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落实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撤销、合并、改制过程中的收费减免,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等6个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以及省政府对改制企业收费减免的各项政策规定执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改组创造有利条件。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改组、改制和转变经营方式,要积极介入,当好参谋,简化登记手续,并可跨大类核定经营范围。积极引导私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经营企业,允许直接进入农村收购保护价粮食,同时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打击欺行霸市等不法行为。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加工联营、粮食产业化经营及多种经营,特别是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在资金投入上给予支持。对企业按政策规定应得的财政补贴,要保证及时足额拨补到位。 
  (五)各级工商、税务、文化、公安、卫生防疫、城管、银行、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1]18号)的规定,给予积极支持。工商部门对下岗职工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免收1年市场管理费;税务部门对从事社区服务项目的,要从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部门免收3年各种行政性收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九、切实加强对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 
  (一)要认真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统一领导,形成强力推进的工作责任机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责任,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及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进程。 
  (二)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好扎实细致的思想发动工作。要向基层干部和职工讲清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趋势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的形势,讲清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重点、方法、步骤和政策措施,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利益调整,理解改革的重大意义。要严密程序,规范运作。对改革方案的制定,涉及国有资产变更和处置、下岗职工安置等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企业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企业改革顺利进行。要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对企业改革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借改革之机逃避银行债务、侵吞国有资产和企业财物、侵害职工利益。对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要切实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为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三)各县(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专题推进方案,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要加大力度,加快步伐,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务求工作扎实有效。各县(市)的改革方案要在8月25日前报市政府备案。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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